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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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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5] 專家稱外逃資產可經民事訴訟追回

【文匯專訊】《聯合國反腐敗公約》14日正式生效,最高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張智輝和司法部司法協助外事司正司級巡視員黃風當日做客最高檢官方網站《正義網》,解讀《公約》對促進反腐國際合作的意義。

 包括中國在內的39個國家加入了該公約,但美國、加拿大、英國等西方發達國家都沒有加入。

 有網友問,反貪部門能否調查在海外留學的高官子女資金的來源?

 黃風說,對於被非法轉移到國外的資產,《公約》第五章規定了兩類方法進行追繳。第一類是直接追回,如果能夠證明在外國的資產屬於非法所得,可以到資產所在地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證明這些財產屬於國有資產,從而收回對這些資產的所有權。另一種是通過國際合作追回財產。我國司法機關可以對有關財產作出沒收的決定,然後請求外國司法機關予以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直接提請外國司法機關在當地對非法轉移財產的人員提起刑事訴訟,沒收他們的財產。

 在回答網友《公約》如何狙擊外逃貪官的問題時,黃風指出,有些國家的法律要求以締結雙邊引渡條約作為開展引渡的先決條件(條約前置主義)。目前,《公約》對於條約前置主義國家沒有約束力,他們可以以不存在雙邊引渡條約為由拒絕開展引渡合作,這是《公約》的一大敗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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