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25] 人大擬明確刑法有關條款含義
【文匯專訊】針對一些地方出現的利用偽造的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違法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擬出台有關法律解釋,進一步明確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含義,以嚴懲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等違法犯罪行為。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安建24日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了關於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草案的說明。據安建介紹,我國刑法對虛開、偽造、盜竊、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犯罪做了規定。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了利用偽造的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案件,但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對於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這類完稅憑證是否屬於刑法所規定的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出現了不同認識。為此,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予以明確。
安建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方面認真研究了這個問題後認為,刑法所規定的「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其他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收付款憑證或者完稅憑證,包括作為完稅憑證的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據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對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規定擬作出如下解釋:刑法中規定的「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收付款憑證或者完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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