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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的目的:爲有主線業務的增長公司籌集資金,行業類別及公司規模上限。
雙重上市:容許雙重上市。
可接受的司法地圖:中國香港、百慕達、開曼群島及中國。
投資者物件:以專業及充分瞭解市場的投資者爲物件。
上市規定
盈利要求:不設盈利要求。
營業紀錄:須顯示公司有緊接遞交上市申請前24個月的(活躍業務紀錄)若符合下列情況,特殊情況可減至12個月。
主線業務:須主力經營一項業務而非兩項或多項不相干的業務。不過,涉及主線業務的周邊業務是容許的。
業務目標聲明:須載列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至該目標。
競爭業務:只要於上市時並持續地作出全面披露,董事、控股股東、主要股東及管理層股東均可進行與申請人有競爭的業務(主要股東則不需要作持續全面披露)。
最低市值:股票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期權、權證或類似權利,上市時市值須達600萬港元。
最低公衆持股量:若公司在上市時的市值不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公衆持股量須爲25%,涉及金額至少須達3000萬港元;若公司在上市時的市值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公衆持股量須爲20%或使公司在上市時由公衆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達10億港元的較高百分比。上述的最低公衆持股量規定在任何時候均須符合期權、權證或類似權利(權證)已發行權證數量的25%。
管理層股東及高持股量股東的最低持股量:在上市時管理層股東及高持股量股東必須合共持有不少於公司已發行股本的35%。
股東人數:於上市時公衆股東至少有100名。如公司只能符合12個月「活躍業務紀錄」的要求,於上市時公衆股東至少有300名。
保薦人的資格
法律上的形式:須爲根據《公司條例》成立或《公司條例》第十一部分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
專業或牌照的資格:鬚根據《證券條例》註冊爲投資顧問、證券交易商或獲豁免證券交易商。
企業財務經驗:必須:(a)在過往五年內:1)以主保薦人的身份參與最少兩次在主板或創業板已完成的首次公開招股活動;或2)以副保薦人的身份參與最少三次在主板或創業板已完成的首次公開招股活動;及3)聯交所會考慮接受作爲海外交易所(聯交所按個別情況所接受的海外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保薦人的經驗。
在特殊情況下,聯交所可以在下列情況下豁免(a)項規定:1.准保薦人須令聯交所滿意其擁有過往曾經保薦公司上市的真實經驗及擁有這方面的專業知識;或2.准保薦人是一個擁有首次公開招股活動經驗的集團內的一名成員,而准保薦人預期因此而在所需經驗上得益。(b)有在香港或海外的其他一般企業財務經驗。在特殊情況下,如新成立的公司能符合其他所有的資格要求,聯交所可以豁免(a)及(b)項的規定。准保薦人如未能符合上述要求,惟可符合其他所有資格準則,可被接納作爲副保薦人。
資本規定:須持有不少於1000萬港元的實繳股本及/或非可供分派儲備。須持有不少於1000萬港元的扣除少數股東權益後的有形資産淨值,該等資産須爲並無作抵押的資産。如有關資産淨值跌至低於1000萬港元,則保薦人不能再擔任新的保薦工作。無論如何,該資産淨值不能跌至低於500萬港元。聯交所接受的保薦人集團內一所實體公司所提供的擔保亦可符合上述兩項要求。
需要合資格執行人員的規定:至少須有兩名執行董事全職負責香港的企業財務業務。必須根據《證券條例》註冊成爲投資顧問或證券交易商,如保薦人爲獲豁免證券交易商,本條規定則不適用。必須在過去五年內。(a)曾就至少兩次在主板或創業板已完成的首次公開招股活動擔任主要角色。該等角色必須源自作爲保薦公司在主板或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在特殊情況下,聯交所可豁免此項要求:及(b)其他相關的一般企業財務經驗(主要部分是從在主板或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中取得)。至少另外兩名職員。全職負責香港的企業財務業務。必須根據《證券條例》註冊爲投資顧問,投資顧問代表、證券交易商或證券交易商代表。如保薦人爲獲豁免證券交易商,本條規定則不適用。必須在過去三年內,擁有相關的一般企業財務經驗(主要部分是從在主板或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中取得)。
上市申請程式
新申請人:申請表格須於擬舉行聆訊日期至少足25個營業日前連同下列各項呈交聯交所:預期最後定稿的上市文件(定價部分除外)。所有有關文件必須於呈交申請時一併提交;排期申請表格須於擬舉行聆訊日期至少足25個營業日前連同下列各項呈交聯交所:上市文件較後期的草稿。一些有關文件可分批呈交。
上市發行人:申請表格連同全部所需的證明文件至少須於下列時間呈交:於上市文件(不論其是否招股章程)擬付印前足十個營業日,如無須發出上市文件,則於擬發行證券前足四個營業日;草擬上市文件連同各項所需的證明文件須於上市文件擬付印前至少十個營業日呈交。申請表格須於上市文件擬付印前至少兩個營業日呈交。
首次上市文件的內容
活躍業務紀錄聲明:就申請人於上市前24個月(或12個月,視乎情況而定)的業務紀錄及表現(包括成就與挫折)提供質與量的資料。應參照會計師報告所涵蓋的期間作出陳述,以方便理解。
業務目標聲明:參照各主要業務活動,就每項須要分析的産品及服務提供業務目標的詳情。解釋所有基礎及假設。
集資所得用途:必須參照業務目標詳細解釋集資所得用途。
盈利預測:並非必須作出盈利預測。
會計師報告:涵蓋至少24個月(或12個月,視乎情況而定)的「活躍業務紀錄」期間。可按照香港公認會計原則或國際會計準則編制。若申請人已於或將同時於紐約證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國市場上市,其可根據英國公認會計原則編制報告;涵蓋三個財政年度,惟獲豁免公司除外。如在聯交所尋求第一上市,可按照香港公認會計原則或國際會計準則編制。如在海外成立及在聯交所尋求第二上市,可按照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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