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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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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專家:物權法利於台商操作資產


http://news.wenweipo.com   [2007-03-23]

【文匯專訊】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16日通過了《物權法》,並將於10月1日正式施行。台灣《聯合報》刊登法學教授張耿銘的文章預測說,未來將帶動大陸另一波房產與土地交易的高潮,台商也將可更靈活地操作在大陸的資產。

 據中新網報道,文章表示,大陸當前台商所擁有的工業用地,在《物權法》未制定之前,一直未能確定其權利價值,而今《物權法》明確規定:土地、房產及動產私有制度,且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予以侵害,也就是大陸的動產與不動產確立其個人所有的「排他性」,將因此建立「物權」的價值。在權利可確保的情況下,另一波大陸土地、房產將被帶動的新高潮,已是必然的趨勢。

 文章說,長期以來台商最頭痛的問題是,土地、廠房貸款無門,而今《物權法》制定後,將掃除過去台商「土地使用權」權利曖昧不明的窘況,台商的土地、廠房及房產,將可依《物權法》辦理設定抵押,而大陸的銀行可不再有所疑慮;至於機器、設備及動產,也可據以設定質權。可預見未來台商貸款無門的窘境將因而解除,大陸台商將可更靈活操作在大陸的資產。

 值得台商注意的是,《物權法》新規定了集體土地的權屬所有、出讓流轉及承包、包租方式,它將使廣大的農村集體土地,更為彈性處理與釋出使用,台商亦將因此能參與開發。文章認為,《物權法》制定後,它將使得目前一般限定五十年的工業土地使用權與限定七十年的房產證,因為土地使用權人與房屋使用權人持有地上不動產及物權受到保護,而能永續延展持有。

 不過文章也提醒說,應該注意物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依照法律的權限與程序,對於個人或單位的不動產或動產,可以予以徵收或徵用,但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其仍顯示出,對於動產或不動產的使用,政府仍居於絕對的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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