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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據澳門市民日報報道,澳門初級法院昨(二十七日)審結第四宗涉及二零零五年立法會選舉的賄選案,案中原有二十二名被告,其中兩名被告在未能獲得通知下缺席審訊,另作審理;最關鍵的七名被告均被判罪名成立,其中四人被判四年徒刑,不獲緩刑。
綜合澳門日報及市民日報消息,本次審理的二十名被告中,第四被告林永康被判一年九個月徒刑,不獲緩刑;第十五被告黃偉興、第十六被告吳月婷及第二十被告王明德被判九個月徒刑,緩刑二年。剔除兩名另案處理的被告,餘下十三名被告獲判罪名不成立。
主審法官高麗斯重申,七名被判刑的被告賄選行為影響立法會公正形象,為維護大眾利益,他們的行為應受到譴責,才能確保法律的有效性以及居民對社會的信心。
法官宣判時指,法庭主要證據來自廉署提供的竊聽轉錄、負責偵查本案的廉署人員、扣押卷宗的餅卡及三張選民證,經分析證據及被告參與程度作出裁決,認定澳門某同鄉會的關鍵人物吳林、孫仁坤、許楓卿,以主導角色利用社團名義及會務資金,利誘選民交出選民證及投票,犯案程度最為嚴重;
負責為老闆許楓卿工作的林永康,協助輸入選民登記資料,犯案程度次級;至於三名提供選民證的被告黃偉興、吳月婷及王明德故意程度相對較低,可獲緩刑。
控罪指廉政公署於○五年選舉前夕,接獲多人舉報,指有社團非法留置選民證。七月一日搜查行動中,在某同鄉會、某旅遊公司等多個地點搜出大量選民證資料及餅卡,懷疑有人以金錢和餅卡作招徠,誘使選民交付選民證,並意圖影響選民投票意願,先後拘捕廿二名男女。
聆訊於本月初展開,在兩堂聆訊中,應訊的七女一男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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