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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台北地方法院明天第二次開庭,其中馬英九以領據支領匯入帳戶的「特別費」,究竟是公款還是私款?尚未作出統一見解。不過台灣「審計部」最近在一場有關「特別費」及「國務機要費」制度檢討與改進的公聽會,所提出書面資料中,指出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數額,出具領據領取後,即完成經費結報手續。
據台灣《中國時報》報道,「審計部」更指出,以領據支領半數「特別費」部分,主管機關並未訂定應辦理記帳結算、剩餘繳回等規定。
不過對於以領據領取的「特別費」,是否具有實質補貼的功能?「審計部」不予認定,表示因為「特別費」相關規定是由「行政院」規範,應由主管機關負責說明,但「審計部」指出,並沒有機關首長於年度結束時,繳回以領據支領「特別費」餘款的相關資料。
換言之,台灣「審計部」「以領具領據領取後,即完成經費結報手續」的說詞,系指因為該筆「特別費」既已憑領據核銷,每筆支出即無須再具有支付憑證,否則會形成憑證重複,雙重核銷。
而領據支領半數「特別費」部分,因主管機關未訂定應辦理記帳結算、剩餘繳回等規定,是否尚有剩餘,根本無法得知,依審計部的說詞,亦無餘款繳回的問題。
有人認為,假如這筆錢仍屬公款,則對提現應有限額,並規定在公庫專儲,專款專用,若有餘款須繳回之意,相關法規至少應載明於會計年度終了,或首長離職時,應自動報繳剩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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