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在立法會上表示,去年有89人,破產八年仍未獲解除破產令,他解釋,這批人未能在破產四年後自動解除破產令,因為沒有跟債權人合作,債權人申請延長破產令。議員梁國雄認為,破產條例九八年修訂,原意是讓破產人士盡快解除破產令,質疑這個情況不符合立法原意。馬時亨指,法例通過後,有三千二百多人自動解除破產令,而相對每年萬多宗破產個案,八十九人延長破產年期,比例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