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政府計劃下星期,恢復辯論規管濫發電子訊息條例草案,期望年底通過生效。
政府建議日後發送商業電子訊息,例如電話和電郵短訊,必須載有發放者個人或機構的名稱、聯絡電話、地址及電郵等資料,市民若不想收到訊息,可以登記在拒絕接收名冊。
工商及科技局副秘書長黎陳芷娟在立法會上表示,當局規定要在訊息開頭,列明發放者的資料,明白部份人擔心增加規管會扼殺創作空間,但強調要平衡接收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