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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海關近期相繼開始執行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文物出境審核標準》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完稅價格表》等三個新修訂的法規。
新《文物出境審核標準》與舊標準相比,擴大了國家禁止、限製出境文物的範圍。該標準規定,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產、製作的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原則上禁止出境(以前的規定是1795年以前)。
海關提醒,旅客不要攜運和郵寄規定範圍內的文物出境,對攜帶有把握不準是否文物的物品,應事先把物品送廣東省文物鑒定站進行鑒定,攜帶物品出境時,須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文物鑒定站的鑒定標誌及開具的許可出口證明,或文物古籍外銷發票查驗放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進出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確定。新頒布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稅則歸類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完稅價格表》,根據近年來市場商品價格的變化和新產品的出現進行了調整和完善,使之內容更加豐富,歸類更為客觀科學,完稅價格更趨合理,對物品的徵稅依據更透明和公開。
今後,入境旅客攜帶的物品超出免稅限量,需要徵稅時,海關將依照上述規定確定的完稅價格和歸類,適用稅率計征進口稅。進境旅客攜有應稅物品只要查閱《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完稅價格表》,該交多少稅一目瞭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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