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國家旅遊局日前發出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將降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遊經營者在內地設立合資或獨資旅行社的年經營額要求。
在內地設立合資旅行社的,年旅遊經營總額應不低於8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獨資旅行社的,年旅遊經營總額應不低於1500萬美元。
允許在廣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雲南、貴州和四川設立的港澳合資或獨資旅行社,試點經營具有該省、自治區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門的團隊旅遊業務。
國家旅遊局要求,試點經營上述地區居民赴香港、澳門的團隊旅遊業務應遵守《旅行社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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