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香港特區政府26日刊登憲報公告,《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下稱《條例》)的第二階段及《非應邀電子訊息規例》將於今年12月22日起生效。
根據《條例》的第二階段,非應邀電子訊息的發送人必須在訊息中提供準確的發送人資料及取消接收選項;發送預先錄製話音訊息和傳真時不得隱藏來電線路識別資料;履行收訊人提出的取消接收要求和不得向已載於電訊管理局局長設立的拒收訊息登記冊上的電話傳真號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香港特區政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說,《條例》的第二階段將訂立發送電子商業訊息的規則。電訊局長將會分別設立傳真、短訊和預先錄製訊息的拒收訊息登記冊,供市民登記他們的電話和傳真號碼。電訊局長將向違反規則的人士發出執行通知。任何人士如不遵從執行通知,第一次定罪最高罰款10萬港元,第二次和其後定罪的最高罰款為50萬港元。
《條例》於今年5月獲香港特區立法會通過,以規管發放商業電子訊息。所有具有香港聯繫的電子訊息,包括電郵、傳真、預先錄製的話音訊息、短訊或多媒體訊息等,均受《條例》規管。《條例》的第一階段已於今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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