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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台灣桃園縣家暴中心日前接到報案,稱賴姓媽媽綁住兩歲的廖姓女童並拍下裸照貼在網站上供不特定人瀏覽。家暴中心會同警方協查,依拍攝、並散佈未滿18歲之人為猥褻之圖畫等罪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據台灣《中國時報》報道,家暴中心接到報案後訪視做出婦幼安全個案匯總報告,認為本案屬於管教不當事件,初步檢查女嬰身心並未
受創,身上也沒有新舊傷痕,裁定被告必須參加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
賴婦到案後,辯稱她幫女兒洗澡,女兒卻不肯穿衣服,褲子也自己脫掉,氣得沒辦法,只好把女兒抓起來,雙手、雙腳用塑料帶綁住拍照,警告女兒以後不可以再這樣。放在博客上也只是好玩,她沒有虐待小孩,也沒利用照片賺錢。
女童的爸爸也出面作證,指女兒一直脫衣服、用水彩筆亂畫,不能控制,他不知道要怎麼做,才以膠帶綁住女兒手腳,只是給她一個警告,讓她不要再做同樣的事。
檢察官檢視博客張貼的照片後,發現雖然有裸露上身、臀部及下腹部,但沒有裸露生殖器,也沒有性交或猥褻的動作。小朋友臉上不但沒有驚恐害怕,反而面帶微笑,客觀上不足以使人引發羞恥感或厭惡感,參照大法官解釋並不屬於猥褻圖片,所以與犯罪構成要件不符。
不過賴婦逾越家長管教的適當範圍,只為了個人所好就把捆綁女兒照片上載網絡,實有未盡照顧、保護子女責任,這部分縣政府家暴中心已做出處置,因此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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