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十二月二十八日,十一時四十分許,馬英九在辯護律師陪同下,在馬蕭競選總部舉行記者會,他稱自己聽聞判決心情平靜,並引用客家諺語「山高難遮日」,形容真相終會大白。
據中新社台北十二月二十八日報道,十二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駁回檢方上訴,判決馬英九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發給記者的判決書「重點摘要」指出,「行政院」於一九七三年間,基於特別費具有「補貼」性質,將特別費的報支採取「雙軌制」。其中「領據特別費」之作業方式相沿成習,形成「行政慣例」。馬英九所為均符合「領據特別費」制度設計本旨,並不成立犯罪。
判決書稱,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除按月領月俸、公費、享有一般公務人員的福利與補助外,還另有其他執業、利息等收入,每月總收入扣除健保、公保、所得稅等,平均仍有近新台幣二十五萬元,並非檢方所稱僅有十四萬至十五萬元,且三個活期存款帳戶內有大量存款,有足夠能力按月匯二十萬元給太太,難據此推論其有詐領特別費。
判決書說,「領據特別費」一旦經首長存入賬戶,即與其它款項發生混同,彼此無法析離觀察;現行相關公職人員申報財產規定,並無規定首長申報財產時,應於申報書中注記「領據特別費」剩餘款,實際上也無從單獨計算。
至於是否符合「因公支出」要件,合議庭認為應著眼於捐贈實際用途,與主觀認知無關。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符合「因公支出」的公益、公務捐贈總額達五千一百五十萬三千一百九十九元,遠遠超過同時期領取的「領據特別費」一千五百三十萬四千三百元,足證並無貪得任何不法財物。
綜上所述,合議庭認為馬英九所為不成立檢方所指訴的利用職務之便詐取財務罪,經查也不符合檢方補充陳述的「公務背信罪」構成要件,所以維持一審無罪的判決。前台北市政府秘書余文則被判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
這次判決於上午十時在位於台北市博愛路一百二十七號的台灣「高等法院」進行。院外有許多民眾守候。
十一時四十分許,馬英九在辯護律師陪同下,在馬蕭競選總部舉行記者會,他稱自己聽聞判決心情平靜,並引用客家諺語「山高難遮日」,形容真相終會大白。
二00六年八月,有民進黨籍民意代表告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違規」使用「特別費」,台北地檢署展開偵查,於今年二月十三日偵結。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台北地方法院於八月十四日一審宣判,馬英九獲判無罪。台北地檢署隨後提出上訴。台灣「高等法院」經過三次開庭,在十一月三十日辯論終結,並於十二月二十八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