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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左2),政務司司長唐英年(左),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右2),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右)在新聞發佈會上。
【文匯專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2017年香港特區第5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由普選產生;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後,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普選。
人大常委會同時通過2012年第4任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和第5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以作出適當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表示,該決定對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和《基本法》,保障香港民主制度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循序漸進地健康發展,保持和促進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他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在認真審議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提出的報告的基礎上,嚴格依法按程序作出的。
事關中央香港關係
吳邦國強調,香港特區的政制發展,事關「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貫徹實施,事關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事關香港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和廣大香港同胞的利益,事關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
他表示,中央始終高度關注和重視香港的政制發展問題;而這次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明確了普選時間表,再次體現了中央推進香港民主發展的一貫方針,符合香港同胞的根本利益。
吳邦國相信,香港特區政府一定能夠高舉《基本法》的旗幟,團結香港各界人士和廣大市民,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妥善處理香港政制發展問題,順利實現《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他重申,中央政府堅定不移地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全力支持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第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審議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曾蔭權2007年12月12日提交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諮詢情況及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
議員比例維持不變
人大常委會今天(12月29日)公布,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1第7條和附件2第3條的解釋》作出決定。
根據該決定,2012年香港特區第4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5屆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維持不變。
在此前提下,2012年香港特區第4任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和2012年香港特區第5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5條、第68條的規定和附件1第7條、附件2第3條的規定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須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1第7條和附件2第3條的解釋》,就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
修改應呈人大確定
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香港特區立法會全部議員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須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1第7條和附件2第3條的解釋》,就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及立法會表決程式,是否相應作出修改的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修改立法會產生辦法和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程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式如果未能依照法定程式作出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式繼續適用上一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式。
提名委員代表廣泛
會議認為,根據《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在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1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會議認為,經過香港特區政府和香港市民的共同努力,香港特區的民主制度一定能夠不斷向前發展,並按照《基本法》和本決定的規定,實現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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