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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今年元月底的一個深夜,在長江口發生了一起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兩船相撞致其中一艘輪船沉沒,船上17人落水,其中15人溺水死亡,1人失蹤,只有1人獲救。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交通肇事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王永國有期徒刑五年的判決。
2008年1月30日1時15分許,由王永國任船長並指揮駕駛的中海航集團國際航運有限公司錦源油9號輪從長江口3號錨地東側起錨航行,由於王永國疏於對周圍情況的瞭望,致使未能及時發現錨泊於錦源油9號輪附近的錦泰順輪,直至兩船到了相距約200米時才發現對方「對水不移動」,但錦源油9號輪卻錯誤地向錦泰順輪方向大幅度轉向,致使兩船形成緊迫危險,以後雖然採取了緊急後退等避讓措施,但終因兩船距離太近,碰撞已不可避免。隨著一聲巨響,錦源油9號輪在長江口燈船東南方向約8.3海里處與錦泰順輪發生了劇烈的碰撞,導致錦泰順輪進水後沉沒,該船上17名船員全部落水,其中15人溺水死亡,1人失蹤,僅1人獲救,釀成了慘痛的水上交通重大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和上海海事局對事故進行了調查,確認錦源油9號輪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後,王永國在錦源油9號輪上等候公安機關處理並交代了上述事實。中海航集團國際航運有限公司與死亡、失蹤船員家屬達成了和解協議,對上述人員進行了賠償。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永國違反水上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駕駛船舶過程中疏於瞭望並採取不當的避讓措施,因而發生重大事故,具有致15人死亡的特別惡劣情節,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因王永國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
一審法院判決後,被告人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請求對其從輕處罰,他的辯護人也提出了辯護意見。市二中院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原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最終,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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