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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希自年初「艷照門」事件爆發後,避走美國再沒公開出現過。
【文匯專訊】據中評社報道,被指為發佈疑似香港藝人裸照源頭的年輕計算機技術員,早前否認3項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計算機罪,案件原訂於10月6日開審。但控方證人陳冠希突然在9月9日表示不會來香港出庭作供,而控方認為有關取證是必須的,所以將向高等法院申請案件到外地取證,把審訊移師到美國,讓控辯雙方盤問陳冠希,案件將押後至11月26日再度提訊,以便作出有關申請。
身形矮小的被告史可雋(23歲),案發時任職中環一間計算機公司的技術員,被控於2006年1月1日至6月8日期間,在香港3度不誠實取用計算機罪名。控方9月30日在庭上表示,因控方證人陳冠希於9月9日向警方表示不會回香港出庭作證,但有關取證是必須的,所以將於1至2星期內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到美國取證。
辯方代表律師庭上指曾在電視得知陳冠希將回港作供,並向控方追問:「究竟陳冠希在10月6日未能回港出庭,還是日後也不會回港作證?」
裁判官也有向主控提問:「他(陳)說他不會回來?」但主控官庭上一直沒有正面回應有關提問或透露陳冠希不回港作供的理由,只強調有關的外地取證是必須的,并表示到外地取證早有先例,原訟裁判官也可到場列席,以便判斷證人的誠信。
控方又表示曾向辯方發出有關陳冠希以書面作供的通知書,辯方也一直沒有反對,但至7月29日,辯方由新律師行接手案件後卻反對其作供方式,而控方另一女證人也因健康理由而未能出庭作證。
香港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為外地取證絕非罕見,只是將某一證人的口供在外地處理,餘下的審訊仍會在香港進行。而辯方也可反對控方申請外地取證,關鍵在於法庭平衡控辯雙方提供的理由再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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