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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專訊】據新華網上海1月8日報道,上海新長征(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妙興利用職務便利貪污9700餘萬元、受賄600餘萬元一案,8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此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受賄、貪污、職務侵佔罪對王妙興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查辦此案時,已幫助相關單位挽回經濟損失1.1億余元。
王妙興從上世紀90年代初至案發,曾先後擔任上海市普陀區長征鎮鎮長、黨委書記、新長征(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
1998年,上海普陀區長征鎮政府與鎮屬集體所有制企業上海市普陀區長征城鄉建設開發公司以集體資產實物出資共計人民幣2億元註冊成立新長徵集團,王妙興為法定代表人。
檢察機關查明,1994年至2007年間,王妙興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侵佔公司財物,並收受賄賂。在這段時間內,他在土地轉讓、項目開發、公司改制、股權轉讓等過程中大肆斂財,致使國家、集體財產大量流失。
據檢方指控,2004年9月,王妙興利用擔任普陀區長征鎮黨委書記等職務便利,在新長徵集團轉制期間,以劃轉誤入款等名義,陸續從新長徵集團及由他控制的長征鎮政府所開設的集體經濟賬戶中劃轉9700萬元。該款項在新長徵集團轉制評估時,未被列入評估資產。
2005年12月,他又擅自指使新長徵集團財務人員,將上述9700萬元加上產生的利息,劃入新長徵集團開設在長徵信用社的賬外賬戶予以隱匿,由其個人控制。直到上海市普陀區紀委調查新長徵集團賬冊後,王妙興才將這個賬外賬戶及相關資產上交長征鎮政府。
1998年11月,王妙興在長征城鄉公司與上海嘉定區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聯合開發某小區地塊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為該公司增加1000多平方米工程,並接受賄賂款100萬元。
2001年初,上海金島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顧某為承接長征鎮相關土地開發項目,提議王妙興入股。此後,王妙興委託他人轉交入股款40萬元。2002年至2005年間,他先後收受顧某給予的紅利136萬元,並得到股本金返還款80萬元。
2002年,王妙興在長征城鄉公司與廣東省汕頭市昇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上海嘉泰房地產有限公司共同開發地塊及開發權轉讓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為兩家公司分別獲得600萬元、1000萬元補償款,並先後收受昇平公司總經理袁某賄賂款250萬元,收受嘉泰公司董事長徐某賄賂款200萬元。
2005年10月,新長徵集團完成第一次轉制後,王妙興陸續繳納了部分個人受讓股權款,但仍有178萬餘元未繳清。2006年6月,他在擔任上海真北商務服務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授意財務人員用虛構策劃服務費的名義,以支付開票稅金並以支票套現的方式,從真北公司等處套取現金186萬元。王妙興將其中178萬餘元作為個人繳納的受讓股權款,分兩次支付給長征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餘款7萬餘元則供自己使用。
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