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應盡快將國歌法的制定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對國歌的正式文本、國歌的演奏或演唱場所與時間、國歌的製作與發行作出明確規定,特別要明確對侮辱或破壞國歌形象如何懲治。」全國政協委員、解放軍軍樂團團長于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
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開幕式上,於海委員登上主席台指揮全場代表委員高唱國歌。
「我感到非常榮幸。」于海委員說,「同時也感到了在全社會樹立國歌意識、規範國歌使用的重要。」
繼去年在全國政協十一屆一次會議上提議制定國歌法後,于海委員再次和閻維文、黃宏、宋祖英、張千一等軍隊委員一起,提交了為國歌立法的提案。
國歌同國旗、國徽一樣,是一個國家的象徵。曾經指揮樂團上萬次演奏國歌的於海委員說,在國際重要活動中演奏、演唱國歌是一個國家獨立自強的標誌,在國內重要活動中演奏、演唱國歌,是一個國家民族精神和團結統一的標誌。國歌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決定了它不是一般的音樂作品,必須確保其莊嚴和神聖。
然而,令于海、閻維文、黃宏等政協委員感到痛心的是,當前,國歌意識在全社會還遠遠沒有樹立——
在某大學的一次考試中,要求學生默寫國歌歌詞並寫出詞曲作者的名字,在參加考試的1000多人中,完全答對的不到10%;
在非常莊重的重大活動上奏國歌時,有的與會人員心不在焉、東張西望、交頭接耳;在國際賽場上,一些運動員在唱國歌時連嘴巴都不張,有的人隨便哼唱應付;有的學生在升國旗、唱國歌時嬉笑打鬧;
一些手機廠商、手機用戶將國歌設為手機鈴聲,一些人和單位不分場合濫用國歌,還有一些人惡意篡改國歌歌詞……
張千一等軍隊政協委員認為,造成這些現象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由於沒有立法,人們不知道如何正確對待國歌,往往因無知而犯錯;二是有關部門不知道該如何處罰損害國歌尊嚴的行為,放縱了損害國歌的行為。
「在國旗法、國徽法均正式頒布後,迫切需要制定頒布國歌法。」于海委員說。
「僅有立法還不夠,還需在全社會大力開展國歌普及教唱活動。」黃宏委員說,要對國歌的宣傳教育進行統籌規劃。
于海透露,在今年國慶60週年慶典活動和閱兵儀式中,他將指揮1500人的聯合軍樂團演奏國歌。「我期待著這個激動人心的時刻,這必將極大地鼓舞全民族萬眾一心、共克時艱的勇氣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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