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專訊】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4月21日下午公開開庭審理宣判了拉薩「3·14」事件中被告人邊吉(薩迦縣人)等人放火犯罪案件,3名被告人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發言人說,2008年3月14日、15日,拉薩市部分地區和達孜縣發生「打砸搶燒」嚴重暴力事件,期間發生的4起放火犯罪案件,共燒死無辜群眾12人,燒燬店舖6家,給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和安全穩定。其中3起案件已經在之前公開宣判。本案是最後一起。
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3月14日下午,被告人邊吉(薩迦縣人)、邊吉(尼木縣人)、其美在拉薩市北京東路、青年路一帶參與「打砸搶燒」。期間,邊吉(薩迦縣人)夥同洛桑堅才(已判刑)進入青年路「宏宇褲業」服裝店內,洛桑堅才將店內的衣物點燃,邊吉取出隨身攜帶的一瓶汽油潑在火堆上助燃。火勢迅速蔓延,致該店被全部燒燬,造成經濟損失約25萬餘元,躲在二樓的該店店主左仁村被燒死。之後,邊吉(薩迦縣人)又夥同邊吉(尼木縣人)、其美等人來到位於北京東路的「以純」服裝專賣店放火。邊吉(尼木縣人)、其美將衣物扔到地上,並推翻貨架。邊吉(薩迦縣人)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一條褲子點燃,引燃地上的衣物堆。邊吉(尼木縣人)點燃貨架上的一件白色上衣。邊吉(薩迦縣人)見火勢不大,又將已點燃的褲子撿起來讓火燒得更旺後再次扔到衣物堆中。「以純」服裝專賣店著火後,躲在二樓的員工除1人逃離外,次仁旺姆、陳曉家、楊東梅、何欣欣、劉艷共5名員工都被燒死。服裝店被燒造成150萬元的經濟損失。案發後,邊吉(尼木縣人)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邊吉(薩迦縣人)、其美在鄉幹部規勸下歸案。
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邊吉(薩迦縣人)、邊吉(尼木縣人)、其美故意放火焚燒他人店舖,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放火罪。邊吉(薩迦縣人)、邊吉(尼木縣人)系共同犯罪的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邊吉(薩迦縣人)放火致6名被害人死亡,邊吉(尼木縣人)放火致5名被害人死亡,二人的放火行為還導致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邊吉(尼木縣人)犯罪後投案自首,其美系從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邊吉(薩迦縣人)在鄉幹部規勸下歸案,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邊吉(薩迦縣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邊吉(尼木縣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其美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發言人表示,本案是拉薩「3·14」事件中危害後果最為嚴重的案件之一。在「以純」服裝專賣店被燒死的5名員工均系年輕女性,年齡最大的23歲,最小的僅17歲,其中被害人次仁旺姆還是剛滿19歲的藏族姑娘。「宏宇褲業」服裝店店主被燒死後,家人生活陷入困境。被告人的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發言人指出,法院在審理上述案件時,始終堅持寬嚴相濟、「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被告人邊吉(尼木縣人)、其美因有自首、從犯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邊吉(薩迦縣人)因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發言人還表示,法院對以上案件的審判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開開庭審理,法庭為被告人配備了藏語翻譯,三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都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保障,民族習慣和人格尊嚴受到尊重。(西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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