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新網引述「中央社」報道,前主播璩美鳳與澳亞衛視簽約擔任播報等工作,澳亞衛視直接將報酬給璩美鳳,讓經紀人張惠莉無法領取佣金。張惠莉提出告訴,台北地院審理後判璩美鳳敗訴,須賠新台幣100萬元。
璩美鳳在2004年就與張惠莉簽訂經紀約,由經紀人接洽相關的演藝事業,經紀約中約定經紀人有權安排璩美鳳從事各項演藝活動,璩美鳳沒有經過經紀人同意,也不能自行從事任何表演活動。
張惠莉在3年前,幫璩美鳳談好澳亞衛視主播的工作,並另外擔任主持節目,年薪港幣150萬元。而雙方簽約當下,澳亞衛視就給付一半的報酬給予張惠莉。
不過後續的另一半報酬,澳亞衛視沒有按張惠莉指示匯到賬戶中,讓張惠莉無法取得佣金,張惠莉通知澳亞衛視給付,並要求璩美鳳停止在澳亞衛視的工作,但都沒有成功。
張惠莉認為璩美鳳違背經紀約,因此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違約金新台幣100萬元,以及後續的報酬新台幣50萬元;璩美鳳則認為,當時簽訂的經紀約限制她的工作權,已經「違憲」,而且張惠莉又以未經核准設立的公司與澳亞衛視簽約,影響其名譽。璩美鳳還認為,另外約定的新台幣100萬元違約金過高,請法院酌減等。
不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簽訂的經紀約有效,璩美鳳確實未經經紀人同意,就從事表演活動,已經違約。因此判決璩美鳳敗訴,須賠償新台幣100萬元,全案還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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