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貴州省習水縣「習水嫖宿幼女案」有新進展:5月17日,遵義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袁榮會構成強迫賣淫罪,以被告人馮支洋、母明忠、陳村、馮勇、李守明、黃永亮、陳孟然構成嫖宿幼女罪,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習水嫖宿幼女案"提級審理
記者從習水縣政法委瞭解到,2008年8月15日,受害幼女范裡(化名)與母親到習水縣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報案稱遭人強姦。公安部門很快偵破此案,將犯罪嫌疑人馮支洋、母明忠、陳村、馮勇、李守明、陳孟然、黃永亮等人抓捕歸案,其中馮支洋、李守明、陳孟然、陳村、黃永亮為公職人員,母明忠為縣人大代表。
不久,習水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袁榮會等8人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及嫖宿幼女罪,分別向習水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9年4月8日,習水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不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因案件證據和事實發生變化,習水縣人民檢察院於4月21日依法將全案撤回補充偵查。
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貴州遵義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全案,並提起公訴。
公安機關已查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劉學(化名)、袁威(化名)在下午放學或下晚自習期間守候在學校附近,採取打毒針、拍攝裸照散播等威脅手段先後多次脅迫11名在校中小學女學生到犯罪嫌疑人袁榮會家中"賣淫",其中3人是幼女。
2009年2月27日,習水縣檢察院以涉嫌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和涉嫌嫖宿幼女罪,將袁榮會和馮支洋等人向習水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4月8日,習水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因發現新的證據和事實,習水縣檢察院於4月21日依法將該案及母明忠嫖宿幼女案撤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習水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袁榮會的行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以被告人袁榮會涉嫌組織、強迫賣淫犯罪,被告人馮支洋等7人涉嫌縹宿幼女犯罪,報送遵義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遵義市人民檢察院根據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的事實和證據認為,袁榮會直接對幼女范華麗進行威脅,並強迫多人賣淫,其行為構成強迫賣淫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認為被告人馮支洋等7人的行為構成嫖宿幼女罪,依法提起公訴。
因7名被告人嫖宿行為與袁榮會犯罪行為在事實和證據上有關聯,為利於依法全面審查和正確處理案件,遵義有關部門研究決定依法將兩案並案處理。
政法部門釋疑群眾關注焦點
17日,遵義市政法部門針對群眾關注的焦點和疑問作了解答。
關於"習水嫖宿幼女案"提級審理的原因,政法部門解釋為:
習水縣人民法院於2009年4月8日對被告人袁榮會容留、介紹賣淫,馮支洋、陳村、馮勇、李守明、陳孟然、黃永亮嫖宿幼女一案進行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習水縣人民檢察院發現案件事實和證據發生了新的變化,於4月21日依法將全案撤回補充偵查。
經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根據全案的事實和證據,習水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袁榮會的行為涉嫌強迫賣淫犯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無期以上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關於"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案件"之規定,以被告人袁榮會涉嫌強迫賣淫犯罪,被告人馮支洋、母明忠、陳村、馮勇、李守明、陳孟然、黃永亮涉嫌嫖宿幼女犯罪,報送遵義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根據法律規定,本案的情況屬於改變級別管轄。
關於遵義市人民檢察院改變習水縣人民檢察院對袁榮會的原定容留、介紹賣淫的罪名,而以強迫賣淫罪起訴的依據,有關部門解釋:
經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袁榮會強迫被害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賣淫,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強迫賣淫罪的犯罪構成、特點,應以強迫賣淫罪對其準確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體現依法從嚴打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
對於有網友稱政法機關因輿論壓力退回補充偵查,提級審理,有關部門回答,相關做法是依法行事。
他們說,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檢察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如果發現案件事實和證據有新的變化,可以將案件撤回起訴補充偵查。對於本案,習水縣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補充偵查的做法,是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在辦案中的正常做法,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案的要求。
起訴罪名成焦點
本案提級審理後,仍以嫖宿幼女罪起訴成為社會關注焦點。
一些業內人士認為,此案已引起社會極大關注,可能成為今後類似案件處理的一個標本性案件。一方面對"習水嫖宿幼女案"的處理要準確、慎重,同時,對嫖宿幼女的行為應以強姦罪從重處罰。
習水縣人民法院院長余德平說,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姦淫幼女罪和嫖宿幼女罪兩個不同罪名,處罰幅度不同。嫖宿幼女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姦淫幼女作為強姦罪從重處罰,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兩罪在犯罪構成上很相似,這種相似要件給政法機關工作操作上帶來難度,也容易引起一般群眾誤解。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佟麗華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嫖宿行為帶有交易性質,嫖宿幼女罪是指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或者可能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仍然同其發生性關係,即使不知道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仍可認定為姦淫幼女,在行為人明知的情況下,更可以認定為姦淫幼女。交易並不影響對行為方式的認定,因此,姦淫幼女的行為應包括嫖宿幼女。(來源:新華網貴州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