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台北財政部門昨天宣佈,駁回名模林志玲的申訴,判決林志玲仍應補稅並罰款上千萬台幣。官員表示,林志玲如果不服,還可以繼續上訴。
台北方面表示,林志玲在2003到2005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有重大漏報情節。爭論焦點在於,林志玲主張她的收入屬於「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所得45%的必要費用(例如置裝、美容、美發支出);但稅務部門認為她的所得是「薪資所得」。
林志玲七月份親自到財政部門上訴,引起一陣追星熱,許多員工爭相向她索取簽名及合照。然而最終的結果仍然讓林志玲失望。(來源:中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