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十年之內「三進宮」,出獄後9個月再度犯案——在晚間不到4個半小時內,乘人不備用縫衣針在街頭紮8名女性臀部,一度造成社會恐慌。
10月12日,記者從遼寧瀋陽皇姑區法院獲悉,轟動一時的瀋陽「針刺婦女案」被告人包某日前以犯強制侮辱婦女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41歲男子十年內「三進宮」
根據法院提供的刑事裁判書,被告人包某,男,今年41歲,小學文化,無職業,捕前住皇姑區淮河街。劣跡斑斑的包某,1998年曾因耍流氓被勞動教養二年;2000年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3月3日釋放。
俗話說,浪子回頭金不換,可包某出獄後不思悔改。經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12月28日16時56分許,包某攜帶縫衣針來至皇姑區珠江街128號原崑崙碧海酒店附近,用縫衣針扎途經此處的被害人沈某一次。4分鐘後,包某又來至長江街46號的米旗蛋糕店與建設銀行之間,用縫衣針扎被害人聶某某一次。
「短暫休整」兩小時後,包某再次實施變態行為。28日19時許,包某攜帶縫衣針來至長江街精品商廈門前,針刺正在過馬路的被害人劉某一次。此後,包某又先後針刺4名過路女性。21時15分許,包某在皇姑區汾河街58號一單元門口,用縫衣針扎途經此處的被害人陳某某左側臀部三次。可恨的是,包某還將縫衣針留在部分被害人體內,對被害人的身體及精神造成極大傷害。
被害人不求賠償只求重判
2009年1月10日,包某因涉嫌犯強制侮辱婦女罪被刑事拘留,2月12日被批准逮捕。7月2日,皇姑區檢察院以強制侮辱婦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4名被害人甚至放棄了民事賠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包某。
法院認為:被告人包某為尋求精神刺激而在4小時19分鐘內,多次使用銳器扎婦女臀部等部位,其行為已構成強制侮辱婦女罪。被告人罪行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嚴重,且又係累犯,故應當從重處罰。最後,法院以犯強制侮辱婦女罪,判處包某有期徒刑五年。
律師在解釋包某所犯強制侮辱婦女罪時指出,侮辱罪和強制侮辱婦女罪兩者在客觀行為表現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二者區別的關鍵在於主觀目的不同:強制侮辱婦女罪是為了達到刺激、滿足、挑逗等目的,而侮辱罪是為了達到貶低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目的。(來源:沈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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