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閆德利前男友楊某匿名故意散佈不雅照片,並在互聯網上散佈相同內容的圖片、視頻等,其行為是否還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而誹謗罪通常被認為是「不告不理」的自訴案件而非公訴案件,要由被害人自身調查並向法院提起自訴,警方為何將楊某以涉嫌誹謗罪而非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刑事拘留?
25日上午,河北省保定市警方就以上問題給出了答案。
保定市警方有關負責人告訴本報記者,警方認為,犯罪嫌疑人楊某是以在被害人閆德利所在村鎮及互聯網上散佈不雅照片及視頻圖像等為手段,從而達到其誹謗被害人,貶損被害人人格、名譽的目的。之所以對楊某以涉嫌誹謗罪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是警方根據現有證據,經過仔細研究分析認定,楊某的誹謗行為已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而按照法律規定,涉嫌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這位負責人同時表示,楊某是否還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還要看本案的進一步調查情況,具體的罪名要由人民法院的判決來認定。
對於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河北政法職業學院教授劉宇新解釋說,事實上,對於誹謗罪「屬自訴案件而非公訴案件」的理解有失偏頗,誹謗案件並非不能作為公訴案件處理。
劉宇新進一步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其中特別明確,此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此案中,楊某冒用閆德利的名義,聲稱自己是賣淫女,感染了愛滋病,並公佈了所謂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279名男性手機號碼,不但嚴重損害了閆德利的名譽,還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警方作為公訴案件來處理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至於楊某匿名故意散佈不雅照片的行為是否還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劉宇新解釋說,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為目的,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如果其散佈的不雅照片被鑒定為淫穢物品,並達到立案標準,該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來源:法制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