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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忠祥代言的電視購物廣告「長城利腦心」廣告被指違法 【文匯網訊】今天上午,趙忠祥委託其律師王富正式向北京晚報發來對被指「代言違法廣告」的三點回應:
1、通報方系行業二級分會,有無授權可宣佈公民違法成立?如有授權需不需要經過一定程序?
2、通報方列舉了三句廣告語,即「長城利腦心片」電視購物廣告中的三句話:「5年以內的中風偏癱6盒見效,冠心病3盒見效,高血壓動脈硬化1盒見效」。經查,我當事人所在片中並無此三句話,通報方根據何在?以此引申出違法是否得當?
3、如在查明事實基礎上,確認我當事人的不當之處,我當事人會向公眾誠摯致歉。
昨天,北京晚報率先報道了中商聯媒體購物專業委員會曝光趙忠祥、唐傑忠等明星代言電視購物違法廣告的事件後,有明星提出,自己在一些節目裡只是作為採訪者或主持人出現,為廠家、專家、服藥者「穿針引線」,並沒有對產品進行說明或直接的推介,這樣算不算代言?
中國廣告協會法律服務中心主任李方午、中商聯媒體購物專業委員會新聞發言人王波,今天上午對此作出回應。
明星如果在片子中是採訪者,是在提問,沒有介紹產品質量,能否認定為代言?如果明星在廣告中沒有說那些違法廣告語言,這些宣傳語是字幕或是別人的話外音,和明星是否有關係?
中國廣告協會法律服務中心主任李方午:廣告代言人實際上包括了3種情形:一是現身說法型,這類代言人不僅自己使用該產品,還進行宣傳推薦,這是最明顯的代言人身份,應承擔的責任也最大;二是介紹推薦型,在廣告中不說自用,只說產品效果;三是「形象大使」型,明星出現在廣告中的身份是主持人或採訪者,也就是「有名的非記者」,看上去似乎和產品沒直接關係,但只要出現在廣告中,實際上就是對產品的一種默許、承認,起碼表示不反對此類產品。
明星為什麼會出現在廣告中?還是和錢有關吧。廣告商為什麼不請別人,還是因為明星的影響力,他可以借助明星的聲望為產品進行烘托,因此明星只要出現在廣告中,不一定非要替產品說話,也視為和廣告內容有關,就必須承擔相應的代言責任。
中商聯媒體購物專業委員會新聞發言人王波:不管明星在廣告片中是什麼身份,主持也好、代言也好,也不管廣告宣傳語是否從該明星嘴裡說出,只要明星與宣傳產品出現在同一廣告片中,該明星就應對產品負有責任。廠商為什麼不找普通群眾來做呢?還是看中了明星的公眾影響力,因此不管明星在廣告中說什麼、做什麼,擔當什麼樣的角色,只要出現在同一廣告中,就要負責任。
「5年以內的中風偏癱6盒見效,冠心病3盒見效,高血壓動脈硬化1盒見效」這三句話雖非趙忠祥所說,但在廣告中確實出現了,協會已經掌握了視頻資料作為證據。
記者同時瞭解到,國內首個電視購物行業標準目前已起草完畢。標準提出,將對「代言人」實行備案登記管理,簽署《商品形象代言人承諾書》作為備案文件,交由代言聘請方一併向屬地省級廣電部門做備案登記。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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