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從23日召開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獲悉,進入初次審議階段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修訂草案)》將依法嚴堵漏洞,規範和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首要任務是依法嚴厲打擊「三股勢力」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23日召開的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指出,當前新疆有的地方綜合治理組織機構不健全,工作不紮實,一些地方、單位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不完善,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和服務不到位……發生在烏魯木齊的「7·5」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事件說明,「三股勢力」是影響新疆社會穩定的主要危險,同時也說明原有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還存在一些漏洞。
據介紹,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黨中央、國務院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初針對改革開放後社會治安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的重大戰略決策。1994年1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出台並於1997年12月進行了修正,此項地方性法規對於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發展漸漸與新形勢下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不相適應。
條例實施15年來,新疆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和做法,有必要加以總結歸納,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對原條例進行修改勢在必行。
記者在會議上瞭解到,《條例(修訂草案)》緊緊圍繞新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現實需要,突出了地方特色和很強的可操作性。指出在新疆分裂和反分裂的鬥爭是長期的、複雜的、尖銳的,沒有對「三股勢力」的堅決打擊,就無法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條例(修訂草案)》明確規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任務就是依法嚴厲打擊「三股勢力」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新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領導幹部任期責任制,並列入各部門績效考評內容。為了使各綜合治理成員單位在綜合這裡工作中的職能更加清晰、明確,《條例(修訂草案)》用了近一半的條款對綜合治理重點部門的職責和任務進行了細化、規範。
此外,《條例(修訂草案)》還加強了對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進行了規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長效工作機制。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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