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 吉林省高級法院日前做出終審判決,吉林省信託投資公司前董事長張興波因犯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新華社報道,經法院審理發現2001年至2005年,張興波在任吉林省信託投資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吞公司資金人民幣3000萬元。
2004年至2006年,張興波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價值871萬餘元。
2008年12月,吉林市中級法院依法判處張興波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張興波不服提出上訴,吉林省高級法院日前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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