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錢江晚報報道,昨天下午,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溫嶺法院開庭審理原中國建設銀行台州分行行長蔣達強受賄一案。
蔣達強今年45歲,從1995年開始,歷任中國建設銀行台州分行營業部主任、台州市分行副行長、行長等職務。於今年5月5日被執行逮捕。
台州市檢察院指控,蔣達強涉嫌在2007年到2008年期間,收受多名企業主賄賂款,總額高達453萬元,其中有兩筆指控的涉案金額高達200萬元和199萬元。
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收受錢款的事實本身,蔣達強並沒有異議,但是對於收受錢款的性質,蔣達強認為,自己收受的絕大部分款項並不應該認定是賄賂款,而是正常的人情往來,或者是合作經營項目的分成款和借款。
在審理中,蔣達強委託了兩名律師為自己辯護,律師在法庭上提出,蔣達強一案不應定性為受賄罪,而應該定性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根據刑法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處罰要比受賄罪輕得多。案件的定性問題成為法庭辯論的焦點,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昨天沒有當庭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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