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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捷克簽稅務協定 避免雙重徵稅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06-07]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香港政府新聞網消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布拉格時間6月6日)在布拉格與捷克財政部長米羅斯拉夫.卡盧塞克,就收入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署協定,這是香港簽訂的第21份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協定闡明雙方的徵稅權和各種被動收入的稅率寬免,有助投資者更有效評估其跨境經濟活動的潛在稅務負擔,亦有助加強兩地的經濟貿易連繫,以及進一步鼓勵捷克和香港公司在彼方營商投資。

 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捷克居民在香港所賺取的收入會同時被香港和捷克徵收入息稅。捷克公司透過在香港的分行所賺取的利潤,須在兩地課稅。在協定下,在香港所繳的稅款,可以從捷克所徵收的相關稅項中抵免,從而避免雙重徵稅。

 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香港居民若在捷克收取股息收入,而該等股息收入並非源於在當地所設的常設機構,現時須向捷克繳交15%的預扣稅;在協定下,有關預扣稅稅率將會以5%為上限。

 另外,現時捷克向香港居民徵收的15%利息預扣稅稅率將獲豁免;而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稅率亦會由現時的15%降至以10%為上限。

 在協定下,香港的航空公司經營往來捷克的航線,只須就有關利潤按香港稅率繳納香港利得稅,而稅率比捷克的為低,無須向捷克繳稅。現時香港居民從捷克國際航運收入賺取的利潤,須在該國課稅;在協定下,捷克將豁免香港居民有關稅項。

 香港與捷克的性協定將待雙方完成有關批准程序後開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稅務條例》就協定作出一項命令,而命令須經立法會審議通過。

 現時,香港已簽訂27份限於空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6份限於航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及2份限於空運與航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責任編輯: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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