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網報道,6月10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海南省鹽務局原局長邢福煌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邢福煌因收受賄賂414.7871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對其退出的贓款200萬元予以沒收,並對其贓款餘款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10年,被告人邢福煌在擔任海南高速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海南省鹽務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蔡某、譚某、超凡公司、安瑞公司等公司和個人賄賂共計414.7871萬元。
據檢方調查,2002年至2006年期間,邢福煌同意譚某承攬海南高速全資子公司三亞金泰實業有限公司開發的「三亞瑞海城市花園」工程。譚某為感謝邢福煌的幫助,先後四次送給邢福煌130萬元,並出資43.3萬元為邢福煌裝修住房。此外,邢福煌在擔任鹽務局局長期間,共收受海南省鹽務系統人員賄賂21.4萬元。
法庭認為,被告人邢福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邢福煌歸案後主動退出部分贓款、且認罪態度好,依法酌情從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邢福煌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