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程相逢、實習記者沙苗苗鄭州17日電】輕微刑事案件,嫌疑人認罪態度好,就可去做交通協管員或義工悔過。表現好的,檢察院將不再起訴,犯罪嫌疑人將不用去坐牢。
今年2月底,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檢察院出台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引人關注。如今三個月過去,新密市檢察院公訴科長張耀鋒說取得了非常不錯的效果。
「附條件不起訴」是對人權的尊重
新密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梁紅玉解釋,所謂「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指檢察機關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綜合其犯罪事實、情節及人身危險性,認為可不立即追究刑事責任時,給其設立一定考察期(新密市檢察院將其設定為15天),如其在考察期內積極履行相關社會義務,足以證實其有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的張建成教授就表示:不起訴不會削弱刑事司法的公信力,相反其是對人權的尊重,有利於社會和諧與穩定。
北京大學法學院汪建成教授說,「附條件不起訴」不是一種定罪免刑的認定,是犯罪問題非犯罪處理的一種方法。這是一種國際化的趨勢,這種趨勢是基於對犯罪本質的認識的結果,同時可節約司法資源。
四點硬性要求謹防權利濫用
有人提出,法律上不存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檢察院此舉是否有先行定罪、濫用「起訴裁量權」嫌疑,從而進一步為權力尋租打開方便之門。
新密市檢察院檢察長王青說,該院推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於法有據,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142條第2款:「對於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同時,新密市檢察院研究室主任張永超解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有「四點硬性要求」可保證起訴裁量權不會被濫用:一是該制度只適用於輕微刑事案件;二是案件本身事實清楚、犯罪嫌疑人沒有異議;三是犯罪嫌疑人平時表現較好,屬偶發性犯罪;四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後,具有認罪、悔罪表現,不具有重新危害社會或者串供、毀證、妨礙作證等妨害訴訟進行的可能。
得到受害人諒解是前提
「得到受害人的諒解,是適用此制度的前置條件。」張永超說,嫌疑人應當通過書面悔過、向被害人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被害人有物質損失的,還要給受害人予以賠償,並已實際履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必須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予以諒解,要求或同意對犯罪嫌疑人依法從寬處理。
多方協力監督嫌疑人表現
對附條件不起訴對象,新密檢察院與共青團、志願者協會、老年協會等配合,根據不同的犯罪類型,安排他們參加不同的社會公益活動,除做交通協管員外,還可到社區、敬老院、慈善機構等做義工。對於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則主要安排他們做交通協管員。
截至目前,新密市檢察院已有30多起案件適用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其中,約有一半人已享受此「特殊待遇」,另一半仍在考察中。
張耀鋒說,目前,已經享受這一制度帶來好處的30多人沒有一人不珍惜這一機會。他們明白自己的行為給他人、給社會帶來了多麼大的損害,都非常認真地遵守考察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