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社報道,香港《2011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6月30日在憲報刊登。這一草案旨在將職工假日工作的薪酬納入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保障範圍。
依據這一草案,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新增兩個可支付項目,其一是依據《僱傭條例》,僱員可享有而未休的年假所得薪酬,以不超過僱員在最後假期年有權享有的全部年假為限;其二是僱員在工作最後一天前的4個月內可享有而未休的法定假日薪酬。僱員可在現階段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提供的款額以外,就上述兩個項目獲發特惠款項,最多1.05萬港元。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資金來自每張商業登記證每年所收450港元徵費,現階段可墊支的款項包括僱員在工作的最後一天之前4個月內未獲的工資,以及僱員根據《僱傭條例》應享有但遭拖欠的代通知金和遣散費。
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說,基金委員會和政府考慮多方面因素後提出相關建議。這一草案將向那些僱主無力償債的僱員提供更佳保障。
草案定於7月13日提交立法會一讀和二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