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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貪污1審獲刑16年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07-02]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齊魯晚報報道,1日,記者從有關方面了解到,濟寧市中級法院近日對濟南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陳延河(正廳級)職務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陳延河有期徒刑十一年;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被告人陳延河,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於山東省濟南市,漢族,研究生文化,原系濟南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第十三屆、第十四屆濟南市人大代表。曾任山東省長清縣副縣長、副書記,濟陽縣縣委副書記、書記,濟南市總工會常務副主席、主席、黨組書記等職。

法院審理查明:(一)受賄罪。2005年11月至2008年1月間,被告人陳延河利用擔任濟南市總工會主席的職務上的便利,在濟南市總工會下屬的濟南市第二工人文化宮改建工程中,為他人謀取工程承攬、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利益,先後8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共計199.6萬餘元。(二)貪污罪。被告人陳延河在擔任濟南市總工會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虛報冒領手段,侵吞濟南市總工會公款68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延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虛報冒領手段,騙取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陳延河犯受賄罪,具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其貪污犯罪具有如實供述和坦白情節,亦可從輕處罰;陳延河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能積極配合退繳贓款,涉案款項已全部追回,有一定悔罪表現,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陳延河部分受賄犯罪具有索賄情節,應予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陳延河當庭表示上訴。

      責任編輯:Z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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