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香港政府新聞網7月11日報道,法律改革委員會7月11日發表報告書,建議擴闊持久授權書的適用範圍至個人照顧事宜的決定,但不包括涉及維持生命治療及預設醫療指示的決定。
法改會秘書施道嘉指出,個人照顧事宜包括與授權人的健康護理有關的決定,但不包括涉及給予或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的決定,亦不包括涉及作出或撒銷預設醫療指示的決定。
授權書是份可以把法律權限轉授予另一人的法律文書。透過簽立授權書,授權人把法律權限給予受權人,以代為作出法律上的決定。
習用的授權書只可由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訂立,假若授權人日後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該授權書即告失效,但授權人也許正需要在此情況下讓受權人可以代自己行事。
為解決這個難題,《持久授權書條例》容許訂立「持久授權書」,讓授權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之時簽立,但在授權人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後仍然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