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張帆石家莊7月18日電】日前,《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獲通過,將於今年8月5日起施行;2002年5月20日石家莊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公佈實施的《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明確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規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要求,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出台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執行,但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