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網報道,記者10月31日從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獲悉,利用職務之便向開發商索要經濟適用房的鄭州市二七區土地儲備中心辦公室主任盧建國,因犯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受賄贓款19.5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盧建國2007年至2010年借調至鄭州市二七區嵩山南路開發建設指揮部任執法隊指導員和擔任鄭州市二七區土地儲備中心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接受張某、荊某、王某和趙某的請托,通過關係人分別向三家房地產開發企業索要經濟適用房11套,其中8套提供給張某進行倒賣,從中收受張某好處費共計13.5萬元;剩餘3套分別提供給荊某、王某、趙某三人,從中收受三人各2萬元好處費。上述款項共計19.5萬元.
今年3月21日,鄭州市紀委在查案過程中發現了盧建國的受賄問題,認為涉嫌犯罪,遂移交司法機關。4月3日,盧建國被鄭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刑事拘留,4月15日被執行逮捕。5月17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盧建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因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坦白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輕罪行,同時在刑事立案前主動退出全部贓款,可酌定從輕處罰,遂做出如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