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人民日報報道,在香港,雖然沒有「見死不救」罪,但一旦他人身處險境,港人往往都會伸出援手,不會擔心被訛詐。另外,為鼓勵市民見義勇為、表揚市民與警方合作撲滅罪行,香港通過頒發金英勇勳章,實施「好市民獎勵計劃」,向積極救助他人、協助警方破案的市民頒發獎章、獎金,以示嘉許。
見義勇為可獲榮譽嘉獎
一年一度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勳章及獎狀頒授,被社會各界視為最高榮譽。其中也有專門獎勵見義勇為者的勳章——金英勇勳章,頒授予「見義勇為,無懼高度危險,奮不顧身,堪稱英勇行為最高典範的傑出人士」。
10月29日,3名在菲律賓馬尼拉人質事件中表現英勇的香港市民獲追授今年的金英勇勳章,並由家屬代領。獲授勳的三人分別是梁錦榮(已故)、傅卓仁(已故)和謝廷駿(已故)。去年8月23日,馬尼拉發生一宗挾持人質事件。當槍手情緒漸轉不穩定,開始向人質開槍時,梁錦榮、傅卓仁面對極其危險的情況,奮不顧身,衝上前制止槍手,並試圖以自己的身體阻擋,最終犧牲。
謝廷駿身為旅行團的領隊,生死關頭,未忘自己的職責。當槍手要求所有人質交出手提電話時,謝廷駿冒生命危險致電回香港向公司報告事件詳情。其後一直保持鎮定,並伺機向團友提供協助。即使曾有機會從旅遊車太平門逃走,但因擔心此舉會危及其他團友,他並沒有嘗試離開。槍手後來把謝廷駿鎖在旅遊車近車門位置,並射殺了他。
專項計劃獎勵撲滅罪行
對於見義勇為的好市民,香港警務處用「好市民獎勵計劃」給予獎勵。該計劃由警察公共關係科主辦,香港總商會贊助,每年頒獎兩次。「最傑出好市民獎」可獲頒發獎牌及3000元港幣獎金;每名「好市民獎」則獲發獎狀及2000元港幣獎金。
去年的三名得獎者陳俊賢、譚淑怡及陳啟樂協助警方拘捕了一名以虛假資料誤導警務人員的男子。去年7月,警方接報到尖沙咀赫德道處理一宗糾紛,其間一名男子聲稱被警員毆打,並向警方投訴。途經上址的兩名陳先生及譚女士目睹事件經過,證明警員與該名男子並無任何身體接觸。該名男子最終因明知以虛假資料誤導警務人員罪,被判處監禁兩個月。
香港警務處監管處處長鄧厚江說,感謝市民挺身而出協助警方,切實做到警民合作撲滅罪行。「市民對警隊的支持,對保障社會安定和諧十分重要。」
通過法律保障施救者權益
記者採訪的絕大多數人都表示,香港不可能發生「見死不救」。那麼,香港有對「見死不救」進行懲罰的法律嗎?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顧敏康說,目前沒有。「香港採用普通法系,有人在事故中受傷,路人是沒有義務去救的。但是,一旦施救,路人就有了救治到底的責任,而不能中途放棄。因為其它路人可能因為你在施救而放棄干預。」
顧教授介紹,沒有懲罰見死不救的法律,在普通法系下也不是絕對的。他認為,道德與法律有內在聯繫,法律是道德的底線。當一個社會缺失道德底線時,應當用法律來推動。所以他支持中國內地立法懲治見死不救。但同時,也要通過法律來保障施救者的權益,防止救人者遭誣陷。他說,即使在一些制定了類似法律的大陸法系國家,承擔救人責任的前提是「對自己沒有構成危害」,這也有利於保障施救者權益。
不過,一位香港本地的律師認為,刑法並非為實施道德,而是為維持社會秩序而設。他擔心,制定懲罰見死不救的法律,效果可能適得其反,不但不能促使路人對傷者施以援手,反而害怕承擔見死不救的責任,看見事故後選擇掩面而走。
澳門對不作為者最重判處徒刑或罰金
見死不救入刑
但近年沒用過
澳門法律怎麼處理見死不救?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葉再興博士接受採訪,介紹了相關情況。
「澳門市民見死不救,最高可處一年徒刑或罰金」
記者:在內地並沒有規定見死不救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而我們注意到,澳門是明確將見死不救入刑的。
葉再興:根據《澳門刑法典》第194條第一款,如果市民見死不救,「不提供不論系親身作為或促成救援而排除危險之必需幫助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罰金(每日罰金最低50澳門元,最高1萬澳門元)。從犯罪形態來看,《澳門刑法典》第194條屬於典型的不作為罪,即應當為而不為,在滿足刑法其他要件的情況下,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現實中是否有過依據該條款進行判決的呢?翻閱澳門回歸前後十餘年的法院裁判彙編,卻找不到因為見死不救而適用第194條的相關判決。可見懲罰見死不救空有法律,其刑法適用在澳門缺乏社會基礎,類似的情況也發生在一些歐洲和北美國家。
「很多國家沒有刑事立法,但見死不救卻無跡可尋」
記者:怎麼看待「見死不救」入刑?
葉再興:見死不救入刑不是新鮮事,無論是在德國、法國、意大利等歐洲國家,還是美國、加拿大等北美國家或部分地區,其刑事法律規範中都專辟條文,明確規定:對那些由於意外事故、公共危險或困境發生時需要救助的情形,行為人如果於自己無重大危險,且不違背其他重要義務,卻怠於給予救助的行為處以刑罰。值得深思的是,很多國家或地區雖然沒有相關刑事立法,但見死不救的社會現象卻無跡可尋。
「當前與其期待道德引領法律,不如法律引領道德」
記者:在當前情況下,內地是否需要針對見死不救的行為訂立刑事法規?
葉再興: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因為法律是一種剛性準則,當一個社會的法律道德水準很高的時候,法律可以作為的空間有限。當一個社會缺乏足夠的制約力,以至於出現道德缺失、道德滑坡時,國家應當以剛性立法的形式確保道德底線。
不可否認,中國30多年的改革開放帶動經濟的高速發展,但也不可否認,在發展的同時,地溝油、毒奶粉、瘦肉精等問題此起彼伏,充斥於耳。在道德缺失的情況下,與其倡導法律道德化,還不如倡導道德法律化;與其期待道德引領法律,不如期待法律引領道德。換言之,當處在社會道德迷失,社會秩序缺乏制約力的特定階段,刑事立法可能是一種匡扶正義、推動道德水平提升的良好手段。在這方面,酒駕入刑就是一個最好的示範,既然能肯定酒駕入刑,那也不妨嘗試見死不救入刑。也許在入刑多少年後,見死不救之不作為犯罪法條也會像在德法、澳門一樣束之高閣,但這樣的立法卻從來都不是浪費。
「入刑之外還需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
記者:除了見死不救入刑之外,還有哪些工作要做?
葉再興:入刑是制止見死不救行為的有效手段,也是阻止道德滑坡的一個重要手段,但入刑不是唯一手段。入刑之外,還需考慮其他的方法,如完善緊急救助體系、完善醫療救助機制、鼓勵見義勇為、保障救助者權益等,以健全社會的運行機制。在眾多的應急措施當中,公共服務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最為重要。有了此二者的保障,即使發生機動車碾壓路人的交通事故,緊急救助系統也會在第一時間啟動,以最快速度對傷者施以救治,而那些施以援手的路人才不至於忌憚潛在的麻煩而放棄救助行為。和入刑相比,入刑之外的各種方法更有可持續性,從長遠來看,也更有助於提升社會的道德水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