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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中韓漁業糾紛中方需政治智慧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12-16]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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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漁民日前與韓國警方發生衝突,導致韓國警察死亡。

【文匯網訊】據中評社12月16日報道,中國漁民與韓國警方發生衝突,導致韓國警察死亡事件,在韓國國內引起強烈反響。韓國《每日經濟》透露,韓國警方已經決定對9名中國漁民簽發逮捕令,船長的罪名是「殺人」和「妨礙特殊公務執行」,如果法院判決罪名成立,那麼,中國漁民將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這是近年來中韓兩國在漁業糾紛方面發生衝突最為嚴重的一起案例。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明確指出,中方高度重視韓國警察死亡事件,與韓國保持密切溝通。中國願意和韓國積極合作,認真調查,妥善處理有關問題。這位發言人明確表示,「這是一起個案,相信在中韓雙方共同努力下,事件不會影響兩國關係大局」。不過很顯然,韓國方面並不打算這樣做,韓國首都持續發生的遊行示威活動以及某些韓國政府官員在公開場合的表態,無疑將大大地加深兩國之間的矛盾。中國漁民能否得到公正的審判令人感到憂慮。

這一悲劇事件本來是可以避免的。中國和韓國為了解決兩國漁民的漁業糾紛問題,曾經通過談判簽訂了《中韓捕魚協定》,劃分了兩國漁民捕魚的海域。如果事件發生在「中韓維持現有漁業水域」,那麼,韓國就不能將本國的有關漁業法律、法規適用於中國的漁民和漁船;如果事件發生在「韓國特定水域」,那麼,中國漁民就不能從事捕撈活動。換句話說,確定案件發生的地點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

近些年來,中韓兩國發生漁業糾紛,往往通過協商方式加以處理。此次發生如此慘烈的悲劇,無非是兩種可能:一種是中國漁民受利益驅動,非法進入韓國禁止捕魚的海域,並且採取暴力行為抗擊韓國的執法行動;另一種則是韓國的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有關違法案件的時候,嚴重地侵犯了中國漁民的人權,中國漁民為了維護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奮起反抗,從而導致韓國的執法人員死亡。

之所以發生這樣的悲劇,就是因為雙方雖然簽訂了劃分漁業作業海域的協定,但是,並沒有建立一個聯合的執法機制,這就使得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很容易出現矛盾和衝突。可以設想,如果中國和韓國建立聯合的巡邏執法機構,並且及時通過對話消除誤解,那麼,就不會發生這樣的慘劇。正是由於在執法的過程中缺乏必要的信息溝通機制,韓國執法工作人員沒有向中國執法機關通報有關情況,才導致雙方的財產和人員受到重大損害。

所以,建立聯合的海洋執法機制刻不容緩。聯合國有關海洋保護的公約不僅不排斥聯合執法行動,相反地,為相關各國共同維護海洋權益提供了法律上的空間。嚴格按照聯合國有關公約的規定,建立聯合的巡邏執法機制,或者,建立信息通報機制,不僅有利於減少兩國之間的摩擦,而且更主要的是,可以通過教育各自國家的漁民,共同開發利用海洋資源。

隨著中國從陸地大國變成海洋大國,過去不曾出現的一些糾紛日益浮出水面。中國和韓國之間的糾紛只不過是冰山的一角。中國在強化國防力量的同時,應當建立必要的行政執法機制和外交預警機制,否則,依靠傳統的途徑和管道,根本無法解決突發事件,也很難從根本上保護中國移民的切身利益。此次中國漁民在韓國能否受到公正審判,還需要中國的領事當局全程監控。如果中國漁民在韓國的正當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那麼,中國駐韓國當地的總領事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程序,為中國公民提供領事保護。必要的時候可以通過大使館聘請有關的法律專家,及時處理訴訟中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

總而言之,這是一起非常不幸的事件。這一事件能否盡快消化處理,考驗著中韓兩國政府官員的智慧。如果這一事件變成一個曠日持久的訴訟案件,那麼,不僅會激化兩國之間的矛盾,影響兩國的政治經濟關係,而且更主要的是,會導致朝鮮半島乃至東北亞地區的局勢更加動盪不安。

筆者的觀點是,中國外交部應當盡快成立專門的小組,由條法司組織專家仔細研究這一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如果案件應該由韓國司法機關審理,那麼,中國外交部應當盡快組建法律援助小組,為中國漁民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服務;如果這一案件應當有中韓兩國商定處理,那麼,中國外交部應當積極與韓國磋商,盡快通過外交途徑解決這一爭端,而不是將這一案件提交司法機關審判;如果這一案件應當由中國司法機關管轄,那麼,中國的外交部應該據理力爭,通過法律小組表達中方的意見。

這一案件給我們的最大啟示是,中國在處理有關國際糾紛方面,應該建立常態化的機制,在保護中國公民合法利益的時候,應當以務實的態度解決爭端。從本質上來說,國家之間的關係就是一種利益關係,國家的存在就是為了最大限度維護本國公民的利益。當中國公民的正當利益受到損害的時候,中國政府應當及時出面維護正義;當中國公民與其他國家執法機關工作人員發生衝突和矛盾的時候,中國政府應當在國際法和雙邊協定規定的框架內最大限度地維護中國公民的合法利益。如果中國的外交當局無所作為,那麼,很可能會助長一些國家執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囂張氣焰,從而導致更多中國公民的利益受到侵犯。反過來,如果中國政府據理力爭,在國際法和雙邊協定的引導下,妥善的處理相關糾紛,那麼,中國公民的利益就會得到有效的保護。

實際上,中國在處理瀾滄江湄公河流域刑事案件的時候,就已經摸索出一套積極有效的辦法。中國外交部在第一時間公開表達中國政府的嚴正立場,要求相關國家緝拿兇手,並且通過簽訂多邊聯合執法巡邏協定,確保中國的執法人員能夠在瀾滄江湄公河流域開展執法活動。中國政府完全可以借鑒瀾滄江湄公河模式,與相關國家簽訂聯合執法協定,通過加強執法巡邏避免出現摩擦,通過及時的信息溝通防止擦槍走火。

當前,中國的學術界就如何維護中國的核心利益,出現了不應有的分歧。一些學者認為,中國是不結盟國家,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與其他國家結成戰略聯盟關係,中國的軍事力量不能頻繁出現在公海,因為那樣做將會不利於中國貫徹落實韜光養晦的政策。其實這是一種嚴重的誤解。中國正在從一個陸地國家變成一個海洋國家,中國的商業利益無處不在。為了更好地保護中國的商業利益,中國有必要建立一個龐大的執法機構,增加自己的威懾力量,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不戰而屈人之兵。中國與周邊國家建立聯合的執法巡邏機制,不僅有利於維護中國的切身利益,而且更主要的是,可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從而為中國漁民爭取到和平作業的環境。

中國政府可以借助於這一事件,積極與韓國方面磋商,一方面更好地維護被扣押中國漁民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為今後避免出現類似的問題找到解決方案。筆者認為,中國外交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可以要求中韓雙方建立定期的信息通報機制,或者在有爭議的海域建立共同巡邏執法機制,只有這樣才能避免類似的悲劇發生;第二,可以要求雙方執法機關加強對漁民的法制教育,告誡兩國對居民必須嚴格遵守中國和韓國簽訂的相關協定,在符合規定的作業區內從事漁業捕撈活動;第三,可以考慮把保護漁民合法利益的聯合執法巡邏機制逐步變成一個打擊海上各類犯罪活動的常態化機制,通過法律授權兩國的執法機關共同打擊相關海域的犯罪活動,只有這樣才能讓東海變成一個和平之海。

中國已經成為事實上的海洋國家。中國的經濟發展速度越快,對海洋的依賴也就越來越大。中央政府在行政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完全有必要設立專門的機構,全面處理中國在海洋開發利用方面所遇到的問題。事實證明,目前這種各自為政的管理體制,很難有效地保護中國的海洋權益。無論是在處理海洋污染,還是在處理海洋漁業糾紛方面,中國行政體制不合理的現象日益凸顯。中央政府應當下決心組建專門的海洋執法機構,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力量,及時處理中國公民和企業在海洋作業方面所面臨的各種問題,舉全國之力,保護中國的海洋權益。

(作者喬新生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 教授 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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