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網報道,香港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19日發表有關「纏擾行為」的咨詢文件,邀請香港市民就立法禁止「纏擾行為」的建議及擬議法例的主要內容提出意見。咨詢文件建議,將騷擾罪的最高懲罰定為罰款10萬港元並監禁兩年,並就集體騷擾行為及阻嚇合法活動的騷擾行為應否定為罪行,邀請市民發表意見。
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解釋說,「纏擾行為」可被形容為在某段時間內針對某人所做出的一連串使該人受騷擾、驚恐或困擾的行為。發言人說,纏擾者可以下述方式騷擾受害人,包括在不受歡迎的情況下登門造訪;發出受害人不欲收到的訊息;在街上尾隨受害人;注視或暗中監視受害人的居所或工作地點;送贈受害人不欲接受的禮物等;向第三者披露受害人的私隱;對受害人作出虛假指控;破壞受害人的財產等。
發言人說,「纏擾行為」可以由初時屬於令人煩厭、驚恐但合法的行為,演變成危險、暴力或可能引致他人死亡的行為。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訂明,如果一個人做出一連串的行為,而他知道或應該知道這一連串的行為對另一人造成騷擾,嚴重至足以使該人驚恐或困擾,即屬犯刑事罪。
被控騷擾罪的人,可以將一些情況作為免責辯護,包括有關行為是為了防止或偵查罪行的目的而做的,有關行為是在合法權限之下做的,或在案中的情況下做出該一連串行為是合理的。
至於新聞採訪活動,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認為,已包含在「合理行為」的免責辯護內。委員會認為,合理行為的免責辯護會為記者及其他進行正當活動的人士,如送達傳票或申索陳述書的人、護衛員,以及受聘於保險公司負責偵查裝病詐騙案的調查員,提供較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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