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法制日報報道,「我如今只有兩個奢望:一是求得自由之身,只要能看到藍天綠地,回鄉下種地都幸福。二是求得後悔之藥,補救過去的罪過。那些非法所得就像一顆炸彈,把自己炸毀了,也把已經得到的、應當擁有的,全都炸沒了。」——鍾新明懺悔之言
反腐記錄
去年年底,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常委、常務副區長鍾新明因染指一塊土地置換,受賄3300萬港幣,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鍾新明究竟是怎樣落馬的?近日,《法制日報》記者採訪了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有關辦案部門,瞭解到該案辦理的曲折過程。
「慷慨幫忙」換來土地開發權
2010年8月25日,鍾新明受賄案的犯罪線索由深圳市紀委移送市檢察院。
經查,2007年,深圳市對龍崗區體育新城範圍內的16.82平方公里的土地進行重新規劃。黃閣坑村地處體育新城範圍內,多處土地和建築物面臨徵收、補償、安置、開發等問題。深圳市檢察院辦案組查明,鍾新明利用常務副區長和體育新城土地整備安置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的職權,給予黃閣坑村諸多幫忙和關照:黃閣坑村兩塊工業用地,被違反規定等面積置換為商住用地,並被安排進體育新城;一塊商住用地被調換到更好的位置;黃閣坑村原辦公大樓沒有任何報建、審批、備案手續,理應按違章建築處理,也被違規等面積置換到體育新城中,並多補償了臨時安置補助費。
正是由於鍾新明「慷慨幫忙」,黃閣坑村才在開發土地問題上「一切聽從鍾新明的安排」,「鍾新明用自己的職權便利為黃閣坑村謀取利益,換來了該村的土地開發權」。辦案組檢察官一針見血地指出。
抽絲剝繭破解「天書」
查清鍾新明與黃閣坑村的利益交換,並不容易。
2010年的體育新城所在的土地上,宅基地和工業用地交錯,已開發、未開發的土地混雜,有的地塊規劃多次修改,不少建築物和道路已經不復存在,只能從大量的圖紙和會議紀要中追溯其變化。
為弄清土地置換情況,辦案人員精心製作了一張以黃閣坑村為重點的體育新城土地徵收安置變遷圖,幾十個地塊以顏色區分、用箭頭標識、附註以密密麻麻的蠅頭小字,黃閣坑村每塊地的宗號、範圍、面積、性質、原先的位置、按政策置換折算後的面積、應安置的位置、現在所在的位置、安置的時間、面積,盡在圖中。此外,還詳細瞭解了附近的龍口村、紅旗村同等地塊的安置情況,作為參照系。
檢察官告訴記者:「土地問題太複雜了,涉及到多個村委、多個安置區、多種折算標準以及包括違法建築在內的諸多歷史遺留問題,那些地塊多次調整變動的圖紙簡直像天書,會議紀要多到讓人眼花繚亂,但是經過反覆調查,仔細比較,我們最終釐清了這些地塊安置情況的來龍去脈,並從中發現了重大問題。」
涉案的這塊面積約9000平方米的土地,鍾新明原本打算交給自己弟弟鍾偉明開發,並以「領導的朋友」想開發這塊地作為幌子。後來開發商吳偉光找到鍾新明,要求開發這塊地,經過討價還價,確定了3300萬港幣的好處費。鍾新明告知黃閣坑村委會,該地塊確定由吳偉光來開發。
香港取證請求廉政公署支持
怎樣收取這3300萬港幣的好處費呢?鍾新明授意其弟鍾偉明,到香港註冊一家「寶誠公司」,再以寶誠公司名義和吳偉光所控制的藍灣公司簽訂合作開發合同,由吳偉光將3300萬港幣轉給寶誠公司。
然而,香港寶誠公司究竟是什麼情況?這3300萬港幣是怎樣轉入其賬戶的,之後又歸誰所有,用於何處?證據的調查取證,成為影響案件的關鍵環節。
內地和香港有區際司法協作的途徑,但程序繁多、過程複雜、耗時漫長,而鍾新明的特殊身份、涉案地塊的特殊位置、發案的特殊時期,都要求檢察機關要迅速突破,速戰速決。
深圳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唐泰來為此兩次到香港廉政公署通報有關情況。經過大量的溝通協調,在廉政公署的積極配合下,深圳市檢察院外協組從香港的銀行、證券中介、房地產中介及香港的涉案證人處,獲取數百份認定鍾新明、鍾偉明受賄的重要材料。
證據表明,2008年6月,鍾偉明以親屬的名義在香港註冊寶誠公司,股本1萬港幣。2008年12月,藍灣公司和寶誠公司簽訂開發協議書後,吳偉光通過借款或支付工程款的名義,將藍灣公司的錢轉入某建材門市部,再通過地下錢莊將人民幣兌換成港幣,轉入寶誠公司的銀行賬號。鍾氏兄弟用這筆巨款在香港炒股和放貸,並以鍾偉明、鍾新明的兒子的名義在香港購買了兩套房產。
與此同時,辦案組還查明了鍾新明幫助吳偉光獲得拆遷補償、幫助寶嘉新公司獲得建築工程、幫助葉某東獲得土地置換及完成拆遷、幫助吳某傑獲得建築工程、幫助深業南方公司完善市政設施,共計收受賄賂500餘萬元人民幣等其他5項犯罪事實。
鍾新明受賄案的調查取證工作歷時4個月,辦案組先後前往龍崗取證30餘趟,外協組前往香港11趟,全案共收集證據千餘份,偵查終結報告長達54頁,形成案卷材料21卷。
庭上交鋒公訴人一針見血
2011年1月,反貪部門對鍾新明受賄案偵查終結,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鍾偉明辯稱自己不知道其中的權錢交易,而行賄人吳偉光也否認行賄,辯護人則稱鍾新明、鍾偉明、吳偉光3人以3000萬元人民幣轉讓、取得涉案地塊的開發權的行為屬於市場行為。
公訴人則有理有據地指出:「本案中存有兩層關係。第一層關係,是鍾新明與黃閣坑村的關係。由於鍾新明利用職務行為為黃閣坑村謀取了種種利益,黃閣坑村才將涉案土地由誰開發,交由鍾新明決定。這是鍾新明作為龍崗區常委、常務副區長、大運新城整備安置領導小組副組長的職權衍生出的權力。」
「第二層關係,是鍾新明、鍾偉明與吳偉光的關係。鍾新明以其職權獲得指定土地開發合作者的衍生權力,並以此獲取行賄人吳偉光給付的賄賂3300萬港幣,應構成受賄罪。其弟鍾偉明明知鍾新明權錢交易的目的,從中協助,以虛假合同掩蓋非法目的,並與鍾新明共同獲益,應認定為受賄罪的共犯。」
2011年12月19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對被告人鍾新明、鍾偉明作出判決。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鍾新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鍾偉明有期徒刑12年。
沉思錄
和土地有關的腐敗現象屢禁不止,根子還在於權力失控。只有通過有效的手段實現對權力的監督,才能杜絕腐敗現象。由於來自外部的監督往往受到信息不對稱等因素的制約,因此必須將監督滲透到權力運行過程中,在政府部門內部將決策權與執行權分立,改變事後查處、「前腐後繼」的惡性循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