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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女富豪吳英終審死刑引爭議


http://news.wenweipo.com   [2012-01-1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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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資料圖

【文匯網訊】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吳英死刑已幾成定案,但其對審理近年密集爆發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示範效應,對生生不息卻又如履薄冰的民間金融的影響,及其引發的司法爭議,才剛剛開始。

這是一個人們等待已久卻意外來臨的判決。但結果也許並不特別意外,就在1月14日,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剛剛對病退工人劉洪飛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死刑。

2012年1月18日下午,在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

判決宣佈後,吳英的父親——吳永正一行臉色鐵青,離開庭審現場。

措手不及的開庭

僅僅11分鐘,出生於1981年5月的吳英,就預先得知自己的生命即將終止。

而幾年來數度在庭審現場與女兒重逢的吳永正,其漫長的努力則付諸東流。

誰也沒想到,在全國即將迎來春節長假的時刻,這個結果悄然來臨,甚至連吳英的辯護律師也在春運的洪流中耽擱了上庭的行程。

「我最早接到通知是17日的中午,吳英案二審的主審法官給我打了個電話,讓我18日下午3點半之前來一趟金華。」吳英的辯護律師、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雁峰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稱,電話中對此行的目的卻語焉不詳。

直到18日中午,事態才逐步明晰起來,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拖了九個月之久的吳英案要在當日下午宣判結果。

「此前,我們要求見一下浙江省高院的相關領導,被斷然拒絕。」張雁峰表示,這場顯得有些匆忙的宣判令吳英案的兩個律師措手不及:兩個人剛好都在出差,從北京趕來的另一名律師楊照東直到17:22才到庭,致使宣判推遲到17:25。

在只能容納約50人的法庭裡,到場的記者不多,宣判時,許多關心此案的人都還在趕往法庭的路上。

考量下的維持原判

從2006年8月18日的一夜揚名,到2007年2月10日的公司解體,吳英「80後東陽富姐」的神話只存在了短短的180天。

隨後是長達近五年的司法拘留和受審過程。2009年12月18日,浙江東陽吳英集資詐騙案一審作出判決,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吳英於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間,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高額利息為誘餌等手段,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元。案發時尚有3.8億元無法歸還,還有大量的欠債。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後第10天,吳英不服,表示上訴。

2010年7月,有媒體報道吳英在看守所內檢舉約10名官員和銀行負責人,其中多人獲刑。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始二審吳英案,吳英當庭承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希望能避免最高可判處死刑的「集資詐騙罪」。

2011年8月,吳英在獄中又另外檢舉了7名官員,希望通過立功表現爭取寬大。

但涉案金額的巨大和案件所牽涉的各種利益乃至社會效應考量,令吳英無法逃脫一死。

昨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吳英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一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二審裁定。

定罪的爭議

此前,一些法律界人士對吳英免死抱有一些似乎合理的期望。

2011年2月25日,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項死刑,但不包括集資詐騙罪。

「取消的13項死刑中,其中有5個是金融類的犯罪。」張雁峰說,但這並不包括「集資詐騙罪」,這讓他們一度有些沮喪。

事實上,在去年4月二審開庭之前,吳英也一度比較消沉,這或許是吳英二審當庭認罪,首度認可東陽檢察院對她判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很大程度被外界解讀為吳英「求生意志較強」。

對此,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吳弘對記者表示:「我國對金融管制相對比較嚴格,集資詐騙的危害性比較大,涉及人數較多,而且一般情況下都沒有辦法補救,這是保留的很大一個原因。」

但也有律師認為,吳英的行為並不符合「集資詐騙罪」的認定標準。

「吳英有為數不多的特定放貸對象,而這幾個對像有許多下線。」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吳冬就認為,吳英案因此不符合現有「集資詐騙罪」的「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像吸收資金」的認定條件。

張雁峰表示這個結果令其「十分震驚」。他表示,下一步,案件結果將移交最高人民法院覆核。他堅持認為,吳英的借款行為僅僅是浙江非常盛行的、正常的民間借貸,屬於民事案件的範圍,絕不應該被判極刑。

非法集資刑事審理標桿?

吳英一案有許多先例可循。

經常被拿來同吳英做對比的是浙江麗水「小姑娘」杜益敏案。2003年到2006年7月,杜益敏利用支付高額利息的方式,非法集資高達7億元。2009年1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杜益敏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宣判,駁回杜益敏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判處死刑。

2011年,溫州官方文件還首次證實,當地民間借貸規模在1100億元上下,占民間資本總量(超過6000億元)的六分之一左右,且相當於溫州全市銀行貸款的五分之一。

浙江,歷來是這類案件的高發地。比如「紹興趙婷芝」,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趙婷芝犯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這類案件的特徵之一是女性涉案較多,比如,2009年11月3日,台州經濟開發區蘭鑫商務酒店原法定代表人王菊鳳,因涉嫌集資詐騙4.7億余元在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這是台州迄今最大的非法集資案。

一份來自浙江大學的《浙江省民間融資研究報告》稱,從2008年至2011年2月期間,在吳英案的發案地浙江省金華市,非法集資案件的收案數發生了較大逆轉,2008年金華市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件數為7件、集資詐騙罪的案件數為1件,此後在2009年達到巔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件數為34件、集資詐騙罪的案件數為5件。

「這或許可以解讀為,非法集資的重要特點是社會危害性,涉及面比較廣。」吳弘表示,刑法很多方面對金融秩序的維護比較嚴謹,這符合「民間融資要陽光化,非法集資要嚴厲打擊」的政策取向。

同樣,在吳英被關押後,「草根金融」一向活躍的浙江,正在逐步明朗化,從小額貸款公司試行到浙江首次對「非法集資」進行清晰界定。

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試圖釐清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民事與刑事邊界,對刑事案件則強調寬嚴相濟,注意區分性質不同的違法犯罪行為,真正做到罰當其罪。

吳英案,無疑將成為此類案件「嚴」的一個標桿。

      責任編輯: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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