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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網訊】據人民日報3月28日報道,2008年以來,國務院法制辦在全國部分地方開展了行政復議委員會的試點,建立健全更加公開、公平、公正的行政復議審理體制機制,努力把行政復議打造成為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
機制創新 百姓認可
「政府主導、專業保障、社會參與」的案件審理模式
逐步改變「大信訪、中訴訟、小復議」的狀況
2011年,行政復議申請比2010年同期增長近4倍。這是自2011年4月山東省濟寧市成立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以來,行政復議工作出現的新變化。
1990年,行政復議條例公佈實施,從此揭開了我國統一行政復議制度的發展序幕。按照制度設計的初衷,與行政訴訟相比,復議制度具有時效短、程序簡單、成本低廉的優勢,並在審查案件時,能夠更好地做到合法性與合理性相兼顧,理應成為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
但是,前些年,行政復議案件的數量明顯少於行政訴訟案件。北京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金國坤說,因為許多人認為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總會有「官官相護」的嫌疑。
為此,自2008年以來,國務院法制辦在部分地方組織開展了行政復議委員會的試點。截至2011年底,試點工作已經擴大到19個省份108個單位。
「當前,社會對行政復議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以更加權威、公正、高效的方式為百姓排憂解難。」國務院法制辦行政復議司副司長田昕說,「鑒於此,行政復議工作大膽創新,行政復議的決定不再由行政首長一個人或者復議機關的幾個人說了算,而是由一個委員會集體決策,並且這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有很多來自行政機關的外部。」
經過3年的運行,「政府主導、專業保障、社會參與」的案件審理模式正在逐步改變「大信訪、中訴訟、小復議」的狀況。廣東省中山市試點後行政復議受案數量同比增長近3倍,超出同級法院20%;黑龍江省在實行行政復議委員會制度以前,各部門分別辦案的糾錯率僅為8.5%,試點後的糾錯率提高到47%。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應松年教授認為,多一件復議就少一件信訪,多化解一起行政爭議就減少一個不穩定因素,目前,在引導人民群眾通過法定渠道依法理性維權方面,行政復議的作用越來越大。
整合資源 規範審理
相對集中復議權是大多數試點單位採取的模式
不久前,廣東省中山市市民陳某因涉嫌違規停車被中山市交通管理部門處罰,陳某不服,遂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中山市行政復議辦案人員邀請兩名交通方面的專家委員一起勘驗現場,並發現市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的證據與現場情況不一致。市政府最終作出撤銷先前處罰的處理決定。
將部門案件交由市行政復議委員會統一審理,產生了強烈的社會反響,行政復議受案數量快速上升。
究竟哪些部門的案件可以照此審理呢?根據《行政復議法》,申請人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這種情況下,除了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地級以上政府的各個部門都具有行政復議權,原本有限的行政復議資源被分散到各個政府部門中。」田昕說,「同時,根據各地方、各部門工作的不同特點,政府部門的行政復議工作任務存在差異,有的部門有人沒案辦,有的部門有案沒人辦,從而制約了行政復議更好地發揮作用。」
於是,整合資源成為行政復議委員會制度的重要任務。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推行「三集中一分別」模式(市政府集中受理、集中調查、集中決議,最終以各法定復議機關的名義分別作出復議決定)。同時,將全市50個具有法定復議權的部門列為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單位委員,在涉及某個部門行政復議權限範圍的案件時,該部門在委員會中具有一票否決權。
目前,這種相對集中復議權是大多數試點單位採取的模式。但是,全部集中、保持現狀等不同工作思路也被其他一些地方採用。為此,國務院法制辦在致力於《行政復議法》的修改完善、期望政府與部門關係得到統一處理的同時,也高度重視分類指導。
「『全部集中』可以讓行政復議委員會更具公信力和權威性,但它的可操作性有待於其他配套機制的建立健全。」據田昕介紹,針對偏遠地區的行政爭議,行政復議司籌劃設立地方的聯絡員,由他們將當地的爭議案件提交到行政復議委員會,從而解決地域交通不便的實際困難。
還有一些試點單位基本保持現行的復議體制,主要通過吸納外部人士,集體研究重大疑難案件,並以表決的方式形成案件處理建議意見,供行政復議機關參考。
充實力量 完善機制
打造專業化隊伍,堅持依法辦案,強調社會效果
2011年,廣東省中山市某工廠一工人晚上因加班誤餐,後到工廠附近吃飯時發生事故,工廠為當事人提出工傷申請,市勞動部門作出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申請人不服決定,遂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當事人是否屬於工傷,眾說紛紜,該案件被移交到市行政復議委員會。審理過程中,大部分委員認為工傷認定應以保護工人的合法權益為目的,本案當事人到工廠附近吃飯,是正常生理需要,也與工作存在密切聯繫,符合工傷條例關於「上下班途中」的範疇。最終,經議決,撤銷市勞動部門作出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
專家學者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參與,換來了群眾對復議工作的更多認可。與試點前相比,貴州省貴陽市的行政復議受理案件數量增長了1070.8%,山東省濰坊市增長了508%,濟寧市也增長了215%。
同時,行政復議機構的人員構成也逐漸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對象。
大多數群眾曾認為,如果官員比重太大,往往會讓復議機構「自說自話」,難免「官官相護」;如果專業素質不夠,則又容易產生錯判、誤判,復議工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在現有體制框架內,如何優化人員配置,建設一支專業的辦事隊伍呢?
據國務院法制辦初步統計,目前,有行政復議權的機關有1.8萬多個,但地方三級政府的專職行政復議人員僅有1532人,區縣級人民政府專職行政復議人員平均僅有0.2人,行政復議力量嚴重不足。
於是,廣泛招賢納士,增強辦案能力,成為突破口。
哈爾濱市堅持「政府主導、專業保障、社會參與」,該市行政復議委員會的主任由常務副市長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兼任,委員則實行聘任制,其中有81%的委員屬於外部委員。同時規定,案件決議會議每次都要由委員3至9人參加,外部委員要占參加決議委員半數以上。
「委員會是推進行政復議工作長遠發展的一個重要載體,未來的一個發展方向是打造專業化的隊伍,充分、靈活地運用這些智力資源,堅持依法辦案,注重社會效果。」田昕說。
2011年,北京市石景山區首次嘗試了公開審理案件模式。由申請人自由選擇一名非常任委員,同區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指定的一名非常任委員以及兩名案件承辦人一起組成案件審理小組,共同開庭審理案件。審理程序中不僅設置了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辯論等環節,而且還引入了調解機制促使雙方當事人和解。參加案件審理的專家委員還對案件進行了現場點評,以案說法,從而起到了宣傳教育的作用。
為了更好地發揮專家學者的作用,保障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工作成效,許多地方表示今後要注重規範化建設,尤其是對專家學者的參與程度、權利範圍、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