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前方31日貴陽電】自今年7月1日起,對兩次以上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者有權拒絕其通行,並向社會公佈。
這是剛剛獲得通過的《貴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中的規定,該條例將於7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規定,高速公路經營者發現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採取必要措施拒絕或者限制其通行,要求其補交應當交納的車輛通行費,在其補交應當交納的車輛通行費後予以放行;拒不補交車輛通行費的,高速公路經營者可以將車輛拖移到指定地點依法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發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高速公路經營者發現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應當及時報告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並配合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對其進行查處。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高速公路經營者建立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數據庫;對兩次以上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者有權拒絕其通行,並向社會公佈。
1999年5月30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