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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曉松稱著作權法草案偏袒互聯網


http://news.wenweipo.com   [2012-04-06]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廣州日報報道,3月31日,國家版權局發出通知,公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其中第四十六條,關於「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的規定,引起了眾多音樂界人士的關注。

此次公佈的著作權法草案第四十六條規定,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第四十七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其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視聽作品,應當取得製片者許可。

上述兩條所提到的第四十八條內容則規定,「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在使用前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二)在使用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出處;(三)在使用後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同時報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稱、作者姓名和作品出處等相關信息。而使用者申請法定許可備案的,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其官方網站公告備案信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第一款所述使用費及時轉付給相關權利人,並建立作品使用情況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免費查詢作品使用情況和使用費支付情況。」

對於此修改草案,內地音樂人、歌曲作家李廣平在微博中呼籲保護著作人權利,並用歌手汪峰舉例:「按46條,《春天裡》火了吧?汪峰出版三個月後,我按48條向音著協交錢翻唱,我也火了!汪峰上哪說理去?他能告我?不准我唱?」

音樂人高曉松則認為「新法明顯偏袒互聯網,嚴重損害創作者個人權益,」高曉松稱:「一首新歌在三個月內是難以家喻戶曉的,在這時就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翻唱翻錄,和一首歌紅了幾年你再去翻唱翻錄性質完全不同,這是赤裸裸的鼓勵互聯網盜版行徑。」另外,高曉松表示:如果電視劇、電影等所有的知識產權都只能保護三個月的話,我們願意共同獻身。

歌手楊培安也在微博對此事發表看法:「給音樂生存的空間吧,難道大家希望看到每個受歡迎的音樂人或歌手,都變成網絡音樂人?搞音樂的,都不敢再花錢做好音樂?若干年後,大家聽到的歌都一模一樣?只是聲音不同?這,是你我要的未來嗎?」

律師看法:

個別新條文增加了

對著作人權利的約束

對此,記者採訪了廣州律師盧麗敏,她表示,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只是在向公眾徵求意見,並非最終的法律條文。而針對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規定,我國2010年頒布的著作權法早有所規定,現行著作權法第40條規定,「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但現在公佈的草案把原有的「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取消了,這是對著作人權利的一種約束。但修改草案第46條增加了3個月的時間限制,規定在首次出版後3個月才可使用,反而有時間上的約束。盧律師稱,其實修改草案第46條需要根據草案第48條才能執行:「也不是完全沒有限制,還是有條件的,一定程度上還是可以保護製作人的權利。當然,這種保護是否合適和足夠,這需要大家共同的討論,這也是徵求意見稿公佈的目的所在。」

      責任編輯: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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