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廣網報道,近年以來,經常有中國漁民與韓國海警發生漁業衝突的事故報道。這一次,中國漁民程大偉事件韓方預備依據專屬經濟區法進行審判,專家認為這並不恰當。中國社科院邊疆史地研究中心李國強在接受中央台記者採訪時認為,由於事發海域中韓並沒有劃分疆界,而是依照《中韓漁業協定》規則,所以不應適用韓國國內法律。
李國強:1993年開始,中韓雙方就進行了漁業談判,最後達成了中韓漁業協定,從2001年6月份正式開始生效。但是韓國方面援引本國的政治經濟學的法律來約束在黃海的漁業活動,我認為這個事情既不公正也不合理。因為在漁業協定下面,雙方都應該共同遵守漁業協定。儘管是針對漁業領域的,但是雙方要看到是它在沒有解決海上劃界問題的前提下面,作為一個過渡性的臨時性的解決辦法來運作,就不能拿本國的國內法在黃海這個地區來主張你的權利。
李國強說,《中韓漁業協定》自2001年6月生效以來,嚴格規定了雙方捕漁船隻活動區域,漁獲量配額等,雙方漁民迫於生計,鑽空違規進入對方水域的行為客觀存在:
李國強:在協議生效第一年,進入韓方水域的中國漁船的配額大致是2796艘,進入中方水域的韓國漁船是1402艘,延續到2005年到1月份,雙方各自入漁的船隻達到2000艘。因為中國沿海的漁民長期把黃海作為一個傳統的作業區,取得這個漁業協定之後,大量的中國漁船不得不轉產轉業,大量的漁民也面臨著失海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客觀的講,雙方漁民都存在非法入域。
據報道,中國漁民在公海捕魚作業期間,遭到韓國海警武裝的盤查、查扣時而有之,而漁船被扣以後,漁民往往要背負從重處罰的重擔,甚至被罰得傾家蕩產,生活困頓艱難。李國強認為,韓方的過度執法有時也是導致衝突加劇的主因之一。
李國強:韓國執法當中,我認為存在著很大的一個問題,一個是可以比較中國在黃海的執法,特別是在漁業方面的執法。我們完全是在海監和漁政的管理下面採取行政管理的方式,而韓國方面他是以軍隊韓警衛隊在海上的執法,出現了過度執法的這樣一個問題。這樣的一個過度執法甚至是暴力執法,就容易激發矛盾引發更大的衝突,所以這個責任作為中韓雙方都有值得去反思和改變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