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新網報道,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各級法院印發了《全面推進人民法院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為深入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健全完善人民法院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機制、促使廣大干警公正廉潔司法而推出的又一重要舉措。
據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介紹:早在201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就對全國法院系統探索建立廉政風險防控機制的工作進行過總體部署。
201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對部分地方法院探索建立廉政風險防控機制的情況進行實地調研後,認為在全國法院系統全面推行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時機已經成熟,遂決定將該項工作由局部探索引入全面推行階段。
同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開了全國法院加強廉政風險防控規範司法權力運行現場會,總結交流了部分地方法院探索建立廉政風險防控機制的成功經驗。
在2012年2月召開的全國法院2012年反腐倡廉建設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王勝俊要求各級法院「以制約和監督權力運行為核心,以崗位風險防控為基礎,以加強制度建設為重點,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努力構建符合審判規律、具有法院特色,權責明確、流程規範、措施有力、預警及時的人民法院廉政風險防控機制,不斷提高預防腐敗工作水平」。
為了進一步深化和規範人民法院的廉政風險防控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適時出台《指導意見》,為各級法院開展此項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導意見》共分三個部分:《指導意見》的第一部分為「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總體目標」。強調人民法院的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要符合司法規律、具有法院特色,要與人民法院的執法辦案工作緊密結合,將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融入到各部門的業務工作和管理流程之中,實現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與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隊伍建設和行政管理工作的相互促進、協調發展。
《指導意見》還將全面構建覆蓋人民法院各內設部門和事業單位的廉政風險防控機制,並在充分實踐的基礎上不斷提高預防腐敗的成效,作為人民法院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總體目標,要求各級法院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此項工作。
《指導意見》的第二部分為工作步驟,總體分為六個步驟:一是摸清職權底數,要求各級法院對依法享有的職權進行分項梳理,並針對每一項職權繪製運行流程,實現權力運行公開化、崗位職責明確化、工作流程標準化;二是排查廉政風險,要求各級法院重點查找權力過於集中、運行程序不規範、自由裁量幅度過大以及制度機制、外部環境、干警思想道德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風險;三是評定風險等級,要求各級法院根據權力的重要程度、自由裁量權的大小、腐敗現象發生的概率及其危害程度等因素評定風險等級;四是制定防控措施,要求各級法院建立健全權力運行程序規定,探索分權、控權的有效辦法,完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深入推進司法公開,不斷加強司法廉潔教育,切實增強風險防範意識;五是實施預警處置,要求各級法院採取司法巡查、審務督察、審判監督、案件評查、信訪接待、輿情分析等方式,全面收集廉政風險信息,及時進行風險預警,並綜合運用風險提示、誡勉談話、責令糾錯等方式進行及時處置;六是堅持動態管理,要求各級法院結合社會發展、法律調整、職能變化以及廣大群眾對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設的新要求,及時對廉政風險內容、等級和防控措施進行評估和調整,不斷增強廉政風險防控的工作實效。
《指導意見》的第三部分為工作要求,總體包括六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加強組織領導,要求各級法院黨組及內設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和本部門的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負總責,要求各級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和廉政監察員主動承擔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任務;二是確保全員參與,要求各級法院要動員全體干警廣泛參與廉政風險防控機制構建活動,切實做到不留死角,並把查找廉政風險、制定防控措施的過程作為每個部門、每位干警自我教育、自我警示和自我約束的過程;三是突出防控重點,要求各級法院重點加強對法院領導幹部、審判執行崗位及人、財、物管理崗位的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四是完善制度機制,要求各級法院針對權力運行的「關節點」、內部管理的「薄弱點」、問題易發的「風險點」,全面建立事前預防、事中監控、事後懲治的風險防控制度體系;五是加強科技防控,要求各級法院把現代信息技術手段融入廉政風險防控的制度設計和管理流程之中,逐步做到權力運行網上公開、權力行使網上監控、廉政風險網上預警、舉報投訴網上受理;六是務求取得實效,要求各級法院力戒形式主義,定期對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成效進行檢查評估,確保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紮實推進並取得實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