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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湖北武漢民族旅行社組織的工會幹部,在「紅樓」參觀賴昌星送給官員的虎皮. 【文匯網訊】據人民網報道,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賴昌星走私普通貨物、行賄犯罪一案,今天上午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賴昌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千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昌星的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以下為部分涉遠華案貪官刑期及案情
一、黨政機關
1、李紀周:公安部副部長,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死緩
李紀周非法收受賴昌星、周民興賄賂計人民幣 527.6萬元;夥同李莎娜非法收受梁耀華賄賂計人民幣321.5萬元,共計人民幣849萬餘元。案發後收繳人民幣55萬餘元、港幣53萬餘元、美元5000元及價值人民幣15萬餘元的首飾,並扣押住房兩套 (價值人民幣408萬餘元)。
李紀周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劉豐:廈門市委原副書記,無期徒刑
廈門市委原副書記。劉豐貪杯、貪色、貪錢財,賴昌星投其所好,拚命迎合,從此與賴稱兄道弟,有求必應,心甘情願地為賴的走私活動提供支持和庇護。被判處無期徒刑。
3、郭曉菱:廈門市委原常委,有期徒刑11年
4、藍甫:廈門市原副市長,犯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藍甫在一次到北京的航班上與遠華集團董事長賴昌星相識,由於「看中賴昌星手中的錢」(藍甫語),此後便主動與賴聯繫,並多次到紅樓向賴索要錢財。1997年,藍甫向一位姓高的港商索要30萬澳元未成,轉而向賴昌星要錢。在貪官庇護下靠走私發橫財的賴大筆一揮,立即給藍在澳大利亞讀書的兒子匯去30萬澳元購買房子。藍甫還嗜賭成性,有一次乘外出學習之機跑到澳門賭博,由賴昌星為他出賭資,連賭了一天一夜,輸掉了350萬元。2001年4月,藍甫因受賄505.7萬元,被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5、林金棟:廈門市委政法委原副書記,有期徒刑11年
6、趙克明:廈門市原副市長,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1995年至1999年間,被告人趙克明利用擔任廈門市副市長,分管城市建設等工作的職務便利,為申請減免、緩交土地出讓金、地價款利息、配套費、裝飾工程中標、人事調動等事項的單位和個人謀利,先後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52.1528萬元。
二、廈門海關
1、楊前線:廈門海關原關長,犯受賄罪、放縱走私罪,一審被判處死刑。
據悉,楊前線在位期間,收受遠華走私集團的賄賂超過億元,他在香港購有豪宅,內地也置了藏嬌金屋。因此除了受賄之外,他還被控縱容走私罪。風光一時的楊前線因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放縱走私罪,情節特別嚴重,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楊上進:廈門海關調查局原副局長,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為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及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賴昌星等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54萬餘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另有巨額財產56萬多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2001年2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楊上進無期徒刑。
3、接培勇:原副關長,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廈門海關原副關長。賴昌星摸清其嗜好後,給其送書法字畫,並花了1000多萬元幫其情婦在香港購置豪宅,徹底將其拉下水。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2000年11月8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接培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計人民幣176347.50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接培勇身為海關工作人員,且系海關查私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履行公務中,為徇私情,對應查處的走私犯罪行為不查處,放縱走私犯罪活動,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犯放縱走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三、公安系統
莊如順:福建省公安廳原副廳長、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長,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審被判處死刑。
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賴昌星等人賄賂折合人民幣54.55萬元;在公安機關緝捕賴昌星的過程中,為賴昌星通風報信,並指使其外逃,造成嚴重後果;莊如順身為公安機關領導,指使他人為121輛走私汽車違法辦理《罰沒證》,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
四、金融系統
葉季諶:中國工商銀行廈門市分行原行長,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被判處死刑。
中國工商銀行廈門市分行原行長葉季諶,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二百九十五萬元,並有四百九十一點四八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一審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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