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華龍網報道,已經佔到中國大豆使用量80%以上的進口轉基因大豆,其首批進口審批程序,卻被質疑檢測程序存在缺陷。質疑者是雲南大學社會與經濟行為研究所特聘教授顧秀林。而受到質疑的審批許可則屬於知名的美國農業巨頭孟山都公司。
根據《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批准轉基因生物製品進入國內市場前,不僅需要提供該產品在本國允許投放市場的文件,還需由中國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其安全性進行實驗檢測。
顧秀林向《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自己對其發表的質疑文章負責,並轉交給記者一份《對兩次查詢農業部轉基因大豆進口安全證書經過及信息的證詞》(以下簡稱「證詞」),總計24000字。此前,她的相關文章發表在光明網上。
記者在律師的配合下向農業部查詢的相關信息卻顯示,中國疾控中心營養與食品研究所出具的安全檢測報告的大部分內容,援引於美國FDA使用過的一份外文文獻,而此份文獻還曾在美國以「付費方式」發表,其聯繫地址亦為孟山都在美國的公司所在地,截至本報記者發稿時止,農業部仍未向本報全部公開有關獨立安全檢測報告的內容。
「第三方安全檢測」缺陷
孟山都作為一家跨國農業生物技術公司,是領先全球的轉基因種子生產商,我國進口的轉基因大豆品種多來自於它。根據顧秀林的陳述,2011年7月,有人質疑孟山都抗除草劑大豆進口審批中存在問題,農業部對此發出「農辦案【2011】49號文」予以回應稱「關於我國進口轉基因大豆食用安全,我國對進口轉基因生物的管理、審批十分嚴格」。
得到這一信息,一向關注轉基因問題的顧秀林等4人向農業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查閱孟山都公司2001~2002年首次向中國農業部提交「出口中國抗草甘膦(草甘膦為應用廣泛的除草劑——編者注)轉基因大豆GTS40-3-2安全審批申請」的全套文件、中國方面的審批文件。同年11月,顧秀林等獲准到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查詢相關材料。
農業部提供給顧秀林等人的是一份137頁的文件夾,題目為「申請CP4 EPSPS基因抗農達除草劑大豆GTS40-3-2作為加工原料進口的安全證書」,顧秀林重點查閱了其中的第五項「安全性評價」和第七項中的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對孟山都公司這一轉基因大豆品種的「咨詢回復公函」。顧秀林說,「安全性評價部分沒有實質內容,就是一些常見的安全保證的空話」。而美國FDA給孟山都的,只是一份咨詢回復函,「完全沒有政府部門自己的判定和結論」。
根據《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出口轉基因產品到中國的公司,要先提供在本國允許其投放市場的文件。
2012年2月20日,顧秀林和楊曉陸、呂霙、王明紅等4人再次通過申請去查閱「關於轉基因大豆獲批安全證書的證明文件」。
根據顧秀林在「證詞」中敘述,他們這次查閱到的是一厚冊插裝式卷宗,大體包括「5份安全證書、2份食用安全評價證書、14份環境安全檢測材料等」。而關於「中方委託第三方進行的獨立檢測報告」之一 ——GTS40-3-2抗農達大豆的食用安全性評價報告,顧秀林發現既無人簽字,也沒有機構蓋章,作為實質性內容的第四節介紹了6個動物實驗,而這些實驗卻全部來自同一份外文文獻。顧秀林後來通過搜索發現,那是一份被註明廣告性質的文獻,作者聯繫地址也載明是美國孟山都公司。
這份論證轉基因大豆食用安全的報告由中國疾控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研究所(下稱CDC)於2003年12月出具。「美國FDA用過的東西,先做成廣告,然後被充當了中國頒發安全證書的『科學依據』。」顧秀林認為。
再次查證:疑點不能消除
4月底,本報記者委託具有豐富公益行政訴訟經驗的江蘇舟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裴海,向農業部遞交相關信息公開申請,5月21日,裴律師獲准到農業部查閱。
裴律師查閱結果表明:顧秀林對農業部首批批准進口GTS40-3-2轉基因大豆審批材料的抄錄和描述基本為真。不同之處在於,根據查閱摘抄,CDC所做「食用安全性評價報告」所載6項動物試驗內容,第六項「SD大鼠90天餵養試驗」後的標識與前5項試驗註明摘引國外文獻不同,此項試驗被註明為研究所所做,且有試驗內容的概括介紹。
但即使如此,裴律師證實仍有5項報告內容援引自那份「孟山都付費廣告文獻」。
根據《條例》,境外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需要經中國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檢測機構檢測,確認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不存在危險」。而這個報告顯然不是中方獨立做的檢測報告。
報告出具方中國疾控中心營養與食品研究所相關負責人表示,他們對此無法提供任何解釋。衛生系統在8年前已退出轉基因安全方面的監管,當年試驗報告也要向農業部求解。記者多次向農業部求證此事,均未做任何回應。
農業部轉基因生物安全及知識產權處調研員林祥明告訴裴海律師,「你們看到的,是可以公開的全部材料。」
但中方是否做了獨立的、足以證明對國人「不存在危險」的檢測試驗,成為最大的疑團。
中國不檢測全部指標?
不過,農業部轉基因安全委員會委員、中國農業科學院生物技術研究所研究員黃大 把顧對審批材料中某些內容的解讀,看做非專業人士的誤讀。「轉基因產品進口到中國,我們只是對部分安全性指標做抽檢,而不是全部。」他說。
另一位不願具名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告訴本報記者,像FDA給孟山都公司的咨詢回函那樣的方式,是可以在美國生產應用的意思。美國農業部出具的,是一個叫解除監管狀態的文件。「這些都是基於美國以市場為主體的社會管理機制而有的一些東西,不能以中國式的『政府批准』形式去理解。」
中國農業大學(微博)食品科學與營養工程學院院長羅雲波是農業部第一屆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委員,孟山都公司「GTS40-3-2轉基因大豆」進口審批時,羅是參與評審的專家之一。
羅雲波認為顧秀林看到的那份「中外雜糅」的奇怪報告,應該是「綜合性評價報告」。這個報告的任務是要用各方面材料說明產品的安全性,而且主要要看輸出國的安全性評價情況,因此一般會大部摘引國外材料。而在綜合性評價報告背後,還有非常多的具體的報告,來支撐這個綜合性評價。這些具體報告,就包含中方獨立抽檢的一些項目報告。
但是,讓人產生疑惑的是,5月21日,上述報告正是在裴海律師要求查閱中方獨立所做的食用安全報告時被提供的。而農業部至今提供不出另外的「中方獨立做的食用安全性報告」。
在這份報告中,儘管仍然沒有簽字,但此報告現在封面和扉頁上都加蓋了公章。
那麼,無人簽字的CDC的食用安全報告在這套材料裡的性質究竟是什麼?中方獨立委託第三方做的食用安全性評價共有幾項?
羅雲波說他也不敢確定關於GTS40-3-2轉基因大豆的食用安全,當時抽檢了幾項。但既然規則確定的是「抽檢」,則抽到3項、5項或1項都是合規的。只要有一項是CDC做的也就夠了。
根據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附錄,全部轉基因植物屬性描述和安全評價項目至少有69大項,其中,轉基因產品食用安全就包括營養學評價、新表達物質毒理學評價、致敏性評價等方面,每個方面又需要一系列的試驗來證明。僅毒理學評價,就分急性毒性試驗、遺傳毒性試驗、亞慢性毒性試驗和慢性毒性試驗等四種。
在大量的試驗項目中,只抽取一兩個項目做評價,因此而得出的安全結論似乎可以忽略。
《條例》原文是「需經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檢測機構檢測,確認對……不存在危險」。沒有限定性修飾詞語,這可以理解為一個全稱判斷;但「確認」一詞又表明,執法者可以自由裁量。
羅雲波透露,在進口國做各種安全性復檢,需要出口企業——如孟山都公司承擔不菲的試驗費用,商業公司會對此持警覺態度。如果復檢項目過多,對方可能將此視為技術壁壘而提起訴訟。
在WTO背景下,轉基因產品貿易如開閘的洪水,勢不可擋。2001~2002年成形的《條例》等一套法規體現的限制轉基因進口立法意圖,不久便隨著中美大豆貿易摩擦徹底讓步而被衝垮。安全性復檢只是其中的一隻小舟。
相比轉基因生物帶來的巨大經濟利益衝突,轉基因生物安全在想像中的危機要大過現實。
農業部科技委員會委員、山西省農科院生物技術研究中心主任孫毅曾在本報記者的一次採訪中說:「迄今為止的轉基因產品,既沒有確切證據證實其不安全,也沒有辦法證實它在今後一定安全。」
我國目前對轉基因的管理主要依賴2001年發佈的《條例》和2002年生效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而主管機構是設在農業部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但目前,由於農業管理部門在管理上的混亂和對有關轉基因生物信息的刻意控制,使這一領域充滿焦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