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廣網消息,今年49歲的重慶渝北區原科委主任李芬(化名),利用職務之便,在酒樓、家門口等大肆收受他人現金31萬餘元,近日被渝北區法院以犯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據《重慶商報》今天的一則報道稱:今年49歲的李芬,家住渝北區勝利路186號,自2007年起擔任渝北區科委主任。
2010年中秋節,李芬在小區門口收到重慶一機械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的一盒月餅,回家打開一看,是一捆現金,有5萬元。李芬很自然地「笑納」了,因為胡某的項目得到了渝北區科委的經費支持。2011年中秋,李芬又收到胡某的月餅,裡面放有10萬元。
2011年6月,某公司項目經理鄭某,聽說李芬的女兒結婚,受公司董事長安排,她購買了一條價值7791元的黃金項鏈給李芬,因為公司在3年前曾獲得過渝北區科委約300萬元的經費。
同年8月,該公司邀請李芬到加拿大去考察,李說走不了,項目經理鄭某便把4萬元費用送給她,而這筆錢是鄭某按李芬的安排交到一個旅行社門市的。據該門市經理介紹,當時一名婦女交來4萬元,說是科委李主任讓放在他們處的,後被李芬拿走。
據查,李芬在女兒結婚時,還「笑納」了某科技發展公司負責人送來的1萬元。
唐某是某汽車配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09年至2011年,該公司連續3年均向渝北區科委申報了科研項目資金並獲得審批。
為感謝李芬的關照,唐某於2009年9月的一天,在江北觀音橋某高檔酒店宴請李芬時送給她5000元,次年9月在空港「鑫香溢酒樓」宴請李芬時送她1萬元。2011年底,在人和某酒店宴請李芬時送她1萬元。
據查實,自2009年至2012年間,李芬利用其擔任渝北區科委主任、負責主持渝北區科委全面工作,包括負責實施科技計劃項目工作等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12791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今年2月中旬,李芬得知渝北區科委其他負責人蔡勇、周勁松等人被查處,心裡害怕,遂退還給當事人20餘萬元。2月20日,李芬主動到渝北區紀委投案自首。案發後,李的親屬代她退出贓款75000元。2月22日,李芬被刑拘,3月7日被逮捕。
今年6月,此案在渝北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時,李芬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定性均無異議,其辯護律師歐幫東稱,李芬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好,建議減輕處罰。
渝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李芬系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採納她辯護人提出的減輕處罰的建議,遂在一審中以李芬犯受賄罪,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同時對她犯罪所得的錢予以追繳。
背景
科研經費申報程序
首先由分管科室初審,科長和分管領導形成初步意見後,再向李芬匯報,同意後召開行政辦公會進行開會研究,通過後再與區財政局會商,共同確定項目及具體金額,報相關區領導審批同意,接著與同意立項的企業和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李芬作為甲方負責人,相關科室負責人作為經辦人要在合同上簽字,最後就是將資金撥付給企業或單位。同時,科委還要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對結果進行驗收。
據瞭解,目前渝北區科委一名副主任和相關科室一名負責人均已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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