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在任期間挪用45萬的公款幫旅社經營,妻子也被安排到該旅社工作。69歲的某航天研究院黨組副書記和副院長朱某,近日被一中院認定犯挪用公款罪,但是鑒於情節輕微等被免予刑罰。
個人決定借公款
朱某,1943年出生,退休前曾擔任某航天科工部門研究院原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據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3月間,朱某利用擔任副院長、主管該院行政管理部工作的職務便利,個人決定將該院行政管理部公款人民幣45萬元,借給北京金溝河旅社(以下簡稱金溝河旅社)從事經營活動。該旅社於2003年8月將錢款歸還,在借款期間從2002年10月起,朱某的妻子曾到金溝河旅社工作。
公款借給旅社
據朱某到案後的供述,2001年底,院裡修建了一棟北綜合樓,共有兩層地下室。一次辦公會上,作為主管行政副院長的他曾提出將地下室改建為青年公寓。經過考察後,領導一致認為條件太差不適合作為青年公寓,於是他提出將地下室改建成招待所。
隨後,吳某等三人以金溝河旅社的名義與該研究院行政部簽訂了地下室租賃協議,租期為15年。到了2002年3月份,吳某突然說金溝河旅社啟動資金不夠,想向研究院借款三四十萬元作為開辦費用,最終得到了上述45萬元。
妻子任旅社副經理
證據顯示,從2002年底,朱某就知道妻子在該旅社。
他解釋,2002年底的一天晚上,妻子回家晚了,他隨口問了一句才知道妻子到該旅社上班,擔任副經理、負責旅社的採購和保管。「一開始每月掙一千多元,過了幾年後漲到三千多元。」妻子告訴他這是吳某的意思。
構成挪用公款罪
案件審理期間,朱某提出研究院向金溝河旅社的借款,請示過院長及相關部門領導,並非個人做出的決定。借款前後他也未提出過要妻子到旅社工作,「我沒侵害單位的利益」。
對此,法院認為研究院借給金溝河旅社的資金,雖並非以個人名義出借,但朱某個人決定出借公款的行為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其後朱某也未對其妻子到旅社工作進行制止,實際已為個人獲取了利益,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但鑒於被挪用的公款朱某已在案發前歸還,案發後又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結合本案具體挪用公款、謀取私利的情節,犯罪情節輕微,不需判處刑罰,可對其免予刑罰。 |